综合基础知识:刑法分析与实例分析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期——14周岁以下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周岁以下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完全年龄,不是名义年龄。

示例: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14岁B.16岁C.18岁D.20岁

分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绝对无刑事责任或者根本无刑事责任的时期。(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胁迫、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时期。所以选b。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犯罪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聋哑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两类人都属于有限责任人。

示例: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有()。

A.聋哑人

B.盲人

C.正常精神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喝醉的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a和b。

3.犯罪的主观要件

(1)犯罪意图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间接故意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即行为人在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某种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中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实施了该行为,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任其发生。结果发生与否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认为由于过失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可以分为疏忽和过度自信。

过失过失是一种无知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不预见的原因不是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该预见的时候,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

过分自信的过错是指一个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分自信的错误是希望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他故意,主观上没有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示例1。

甲想谋杀乙,于是在乙的饭碗里放了毒药。没想到,他的朋友C分享了B的食物。为了杀死B,A没有阻止C,导致B和C都被毒死。a对C的死的心理态度是()。

A.过度自信的错误b .疏忽的错误

C.间接意图d .直接意图

所谓间接故意的分析,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抱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未加以制止或反对,而是放任自流,任其发生。很明显,对于C的死亡,A并没有积极追究,所以是间接故意。所以选c。

例2。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是()。

A.知道并让它发生b .预见并希望发生

C.知道并希望发生d .已经预见并让它发生。

直接故意分析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选c。

4.消除犯罪的原因

(1)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伤害不法行为人,制止不法行为人的行为。

(二)特殊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他人非法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的侵害,不得不对另一项未成年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示例:

王用匕首抢劫了张。在战斗中,王的头撞到了墙角,摔倒在地。匕首掉在了地上。张见状,拿起匕首向王的心脏连刺数刀,致王死亡。对于张用匕首刺死王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王晕倒,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张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事后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对王某的死亡持故意态度,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所以选d。

5.犯罪的不完全状态

(1)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和条件,但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与既遂犯相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实施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是犯罪未遂。

(1)企图实现目的和企图不实现目的。

这是基于该法的实施是否结束的区别。完成执行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了他认为达到完成所必须的全部行为,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实行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未能完成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因而未能得逞。

实施未遂和实施未遂体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未遂和犯罪未遂。

这是基于犯罪行为本身是否能够完成的区分。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已经完成,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现。

未遂不能是指犯罪人本身实施的行为不能完成,因而不能得逞。未遂不能又可分为客体未遂不能和手段未遂不能。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行为实施结束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示例1。

下列行为中,A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A甲、乙、丙、丁四人,某天晚上计划到某超市行窃,甲方提供了一辆三轮车。当时因为甲方怕不去,乙方、丙方、丁方用甲方提供的三轮车从超市偷了大量名贵手表。

B.甲乙双方是敌人,所以寻仇。有一天,A得知B一个人在家,就拿着匕首走到B家。途中,他突然腹痛,不得不返回家中。

C.某日,甲带着匕首去乙家,准备杀死乙泄愤。途中被联防人员巡逻。a深感害怕,转身回家。

D.甲在灌木丛中向他的敌人乙开了一枪,但两次都没打中乙。b因害怕而求饶,A在可以继续拍摄时停止拍摄。

分析A、B、C、D属于* * *共同犯罪,界定* * *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问题中,B、C、D已经开始实施盗窃并已完成。A虽未参与该行为,但参与了* * *的情节,在* * *犯罪中未撤回其原因,故A构成盗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是指制造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甲带着工具走到乙家,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犯罪做准备,所以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项属于犯罪中止。所以选b。

例2。

李是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的会计。2002年3月20日下班时,李发现我室出纳将2万元放在办公桌抽屉内(未上锁)。于是李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回到办公室取出2万元,用报纸包好藏在办公桌下的垃圾袋里,再用纸箱盖上。第二天早上案发,钱被别人找到了。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

A.李的行为属于贪污罪既遂。

B.李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的行为属于盗窃。

D.李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分析首先看李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确立贪污罪,首先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李作为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优势,具体体现为分管、经办、保管、出纳等方面的便利。李的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方面,只能以盗窃罪定罪,不能以贪污罪定罪。看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采用“失控加控制”说作为盗窃罪的划分标准,即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失控视为既遂。本案中,李某已实际控制现金2万元,构成犯罪。所以选c。

6.***同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共犯是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1)这里的“二人以上”一般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本身犯同样的罪。

(2)必须有* * *有意图。“* * * *有意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所有犯人的犯罪意图相同;第二,犯人之间有意义的交流。

(3)没有故意的情况:

(1) * * *以过失不成立* * *以犯罪成立。

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成立。

(3)同时犯同一罪不成立。

(4)故意连续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 * *共犯。

⑤* * *共犯以外的犯罪不是* * *共犯。

⑥事先没有共犯的情况下窝藏、包庇、窝藏、销售赃物的,不构成* * *共犯。

(4)* * *共犯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迫共犯和教唆犯。

主犯1名。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两种: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同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首要分子也可以认定为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犯的情况下,没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首要分子当然不会管主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分两种情况处罚:组织、指挥同一犯罪的,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配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犯是共犯中的次要或者辅助角色。从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胁迫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胁迫的共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愿意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对于被胁迫的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通过教唆、怂恿、劝说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教唆者必须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犯不成立,间接正犯成立;

B.必须有煽动;

C.肯定有故意教唆。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罚教唆犯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b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示例1。

下列关于* * *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人在身体受迫、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也是被胁迫的共犯。

B.b组织妇女销售*,C为她们找妇女,联系客户,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丙方应以乙组织销售*罪的* * *犯论处。

C.a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在某天晚上故意让会计室的窗户不上锁,保险柜不上锁,然后指使某中学生B某(16岁)潜入会计室,窃取A某保管的公款,甲、乙犯贪污罪。

D.d .系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被保险人E某烧毁其投保的汽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利用其办理理赔的职务之便为E某索赔8万元,两人平分。丁鄂构成贪污罪。

分析* * *共犯必须要求* * *的犯罪故意,而被胁迫共犯是指* * *共犯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不具备犯罪故意的条件,故排除A。B项中的C虽未参与组织销售*,但其为销售者与客户牵线搭桥,使他人得以销售*的行为,单独构成介绍、销售*罪。C项中,A是职务犯罪,学生B已经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盗窃罪。D项符合同罪要件。国有保险公司诈骗属于贪污罪,D、E构成贪污罪。所以选d。

例2。

2006年6月,甲方与乙方合谋骗取张3万元,甲乙双方平分15000元。在本案审查期间,甲方主动交代了2003年3月诈骗王4000元的犯罪事实。惩治诈骗罪时,犯罪数额应为()。

A.3万元b . 3.4万元c . 1.9万元d . 1.5万元

在分析* * *共犯诈骗罪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参与* * *共犯诈骗的数额确定,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等情节处罚。甲、乙双方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双方骗取的财物数额确定,即3万元。而且由于甲方在2003年诈骗王4000元,多次诈骗后犯罪数额为34000元。所以选b。

7.腐败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主要特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优势,具体体现为负责、保管、出纳、经办等方面的便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征地补偿费管理、税收征收缴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工作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按照国家规定不应当上交,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8.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主要特点如下:

(1)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名誉。

(2)客观方面如下: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是行贿罪的* * *犯。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受贿罪的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