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卷二刑法辅导:故意认定

在理解和认定犯罪故意时,除了掌握上述类别和特征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故意犯罪应区别于一般生活中的“故意”。故意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内容,具体表现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理解、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现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某种行为。比如行为人的正当防卫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再比如,如果行为人因吸烟而划火柴,但由于过失而引起火灾,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划火柴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2.故意犯罪应区别于单纯的认识或单纯的目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是有意的。所以意志和认知都不能代替意图。用“带有目的”代替犯罪故意时,可以排除间接故意;当用“认识到”而不是故意时,过错可能归于人的故意。这都是不合适的。

3.要区分总则规定的“明知”和分则规定的“明知”。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明知”的具体内容(见刑法第312条)。这两种“知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知道”是意思的一般成分,具体来说,“知道”是意思的具体成分;只有分则中的知道才能产生总则中的知道,但分则中的知道不等于总则中的知道,而只是总则中的知道的前提。

4.合理的推定应区别于主观的假设。这里的推定是指根据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推断。客观事实是检验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依据,用证据得出结论和用推定得出结论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精神状态,如根据行为人收受赃物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价格等推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当然,推定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这是与主观臆断的区别;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克服特殊情况下推定的虚假性;推定方法只应在对“意图”没有疑问且找不到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不应用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