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05151历年

法律主观性:

简述劳动法与社保法的关系答:Lian1社保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领域的调整对象有所重叠。社会保障法可以补充和促进劳动法的功能。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护。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条件。差异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障法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与社保机构之间的关系。2法务部:在中央,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一级,各级政府都有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构或具体部门。关系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受劳动法约束);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和公民(劳动者)。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保障。5解决程序:由于一些私法关系的特点,社保法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劳动法纠纷产生的纠纷,因其公法性质较强,应主要采取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