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法的行使
(2)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 * *财产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没有约定的,部分由* * *承担,部分由* * *承担,部分由份额承担。因此,用于治疗牛病的100元,甲方分摊40元,乙方和丙方各承担30元。
(3)是的。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方面,* * *部分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而且还规定* * *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 * *人追偿。甲、乙、丙三方按比例* * *,与黄牛有关联,故丁有权向甲方主张全额赔偿,但甲方在赔偿丁损失500元后,可向乙、丙方追偿150元。
(4)根据《物权法》第99条和第100条的规定,* * *有人约定不分割* * *物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 *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使其价值受损的,应当以对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 * *有人有协议。一般来说,不应该按照约定分割。但因为A家搬到了县城,不需要耕牛种地,这是一大原因。因此,甲有权要求分割牛。但如果分割耕牛,则耕牛的价值会降低,乙、丙方对耕牛的农地使用权会消失。所以最好是用乙方和丙方来支付甲方份额的对价,乙方和丙方按照份额还是有关系的黄牛。
2.(1)李无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抵押权于登记时成立。但李某与王某只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李与王之间只有合同关系,没有抵押关系。故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王某房屋抵押权未成立,李某对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权。
(2)是的。因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李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时,王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不会,因为陈某是善意的收购者。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违法行为,故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仍是所有权人。张以个人名义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陈某现在是房子的主人。因此,王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张赔偿损失。
3.(1)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且该公司将该车登记在张某的名下,故认为该车是张某的,机动车所有权一经交付即发生转移。因此,王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完成了公示方法,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届时,所有权已转移至王某名下,公司不可能支持王某返还该车的请求。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他人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予以赔偿。故本案中,张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