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刑法案例分析问题

假设1:

答案:B的行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分析:

本课题涉及财产犯罪理论和因果关系错误的认定。首先,在侵犯财产罪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取得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成立,如果不成立,则成立破坏财产罪或无罪。然后本文以分析非法占有的构成为目的,分为两个部分。一种是排除意思,即妨碍他人使用财物。而是使用意思,即根据财产可能的用途使用和处分财产。本案中,B只有排除的意思,即通过毁坏A的手机,A失去了对手机的使用,所以B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

假设B的行为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问题来了,B毁坏了,但B所期望的是走出A的家门后去毁坏,而实际上,它只是到了门口来毁坏手机。从行为上看,B开始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因为B带着手机走出去,对A的手机是一种紧急的、现实的危险),只是因为实际结果与行为人预期的不同,所以根据因果关系。

假设2:

答案?:b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分析:

基本原理与假设1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B并没有砸A的手机。本案中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否成立?但言外之意是肯定的,因为破坏不仅仅表现为物理上的损害和损失。它还包括效用的损失。比如本案中,A的手机是供使用的,但B通过排除意思表示排除了A对其手机的使用,实际上相当于A没有这部手机。如果不考虑数额,那么这种行为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假设3:

回答:如果B的行为不考虑数额,就犯侵占罪(因为侵占罪需要的数额是654.38+0万元)。但就本案而言,B无罪。

分析:

至于之前对财产犯罪的分析,此时B不仅有排除的意思,还有利用的意思。对于A来说,手机是遗忘物,遗忘物是指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不被他人占有,而是被行为人偶然占有(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或占有人不明的东西。然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