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诉讼管辖,通俗来说就是确定什么级别的法院、什么区域的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对于管辖问题,必须有一套实施条例和相应的原则。这样,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而不浪费时间,案件也能得到公正处理。那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边肖整理了以下信息供你参考。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A)持续管辖权原则
管辖不变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管辖不变原则,是指以起诉时为准确定案件的管辖,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权的恒常性包括等级管辖权的恒常性和地域管辖权的恒常性。等级管辖的恒常性主要是指案件的等级管辖不会因起诉时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而受到影响。不变的属地管辖,是指根据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属地管辖后,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属地管辖不会因决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比如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经常居住地变更、法院管辖地变更等,都不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下列情况适用于持续管辖原则: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减;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区划的变化导致法院管辖权的变化。
(2)专门法院的管辖权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为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中的职工或军队中的法人的民事案件。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请人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非军人的,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遵循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事租船合同、海事保护与赔偿合同、海事船员劳动合同等)提起的诉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沿海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发生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托运、包装、仓储、配送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诉讼当事人决定的。这不同于军事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
总结起来,就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从上面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管辖需要遵循两个原则:恒定管辖原则和特别法院管辖原则。其中,专门法院管辖的法院主要有三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这种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的确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决管辖权问题。当然,如何让管辖权更有利于诉讼,需要咨询你的代理律师。有网上的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