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下: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一致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违规行为的发现和识别: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举报。对考生违法行为的认定,由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和保存国初步认定,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提交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育考试机构调查核实。

违规处理:

教育考试机构认定考生违规行为后,应当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使考生远离温度。处理考生违规的措施分为以下四类:

考试违规:取消本科目成绩。

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准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取消所有科目,三年内不准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投诉:

考生对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