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商应在实施作业前制定应急计划。

应急预案应报中国海油安办相关分支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商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和可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组织、职责分工和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及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域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类型、自救能力和可利用的外部支持,应当能够预防和处理各种突发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险情,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和管道损坏/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和潜水事故;重伤、死亡、失踪、爆炸性传染病和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导致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应急预案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事故和险情发生后,相关方、现场人员、作业者、承包商负责人、各分公司和海油安办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海油安办及其相关分支机构和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

第四十条无伤亡事故和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承包者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组织有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年度事故统计报告应提交给总公司安办相关分支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

作业者应负责统计承包商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