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难点:已完成

完成的概念

本质:对法益造成了“已经”的侵害(实际的伤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全实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达到了适用法定刑的标准程度。

故意杀人罪以是否发生死亡结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是以取得和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既遂标准。

共同犯罪既遂标准:

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举例:A吃了安眠药睡觉后准备吊死B,但在A实施绞杀前,B因服用过量安眠药死亡。

例子:A和B在互不认识的情况下向C开枪,一枪打在C的头上,一枪打在C的心上。虽然事后可以证明两枪都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谁击中了哪里,哪一枪先击中了受害者。结果无法确认是谁造成的,嫌疑人始终没有从轻处罚。甲乙双方都失败了。

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

例:A想截掉B的腿,但看到B的大腿流着血又觉得可惜,就把B送去了医院。经过治疗,腿保住了,但法医鉴定是轻伤。一个故意伤害罪完成,但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既遂:占有财产。

(控制理论)受害者同时失去对财产的控制。

(1)在严格管理和控制的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盗窃他人住宅、庭院等,均在离开控制区域时完成。

司法解释:A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窃取油气,数额巨大且未运离现场,属于盗窃未遂。

08考A潜入B家盗窃,将B的行李箱(内有3万元现金)扔在院墙外,准备翻墙后接走。偶尔路过此处的C发现行李箱无人看管,便将其拿走占为己有。15分钟后,A来到院墙外,发现行李箱不见了。关于A和C的行为特征,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 .甲犯盗窃罪(未遂),丙犯盗窃罪(既遂)。

C.甲犯盗窃罪(既遂),丙犯侵占罪d .甲犯盗窃罪(未遂),丙犯侵占罪。

C

(2)对于小件物品,完成控制或隐蔽,不需要离开控制区域。即使还在受害者主导的空间里,也算完成了。商店里一个藏在怀里的小商品;b)把原本放在别人家灯光下的首饰,用另一天获得的意义藏在墙缝里;

(三)毁坏已经盗窃并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的;

(4)赃物逃逸时,被原主或警方发现并跟踪,在极短时间内归还赃物,盗窃既遂。

4.抢劫。从受害者身上强夺财物就完成了。

但抢劫致人轻伤以上的,无论财物是否被查封,都将作为既遂犯罪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产既遂。

例题(08卷,单项选择15)走在路上的一名女子趁A不注意,从B手中抢走一条价值12000元的项链,撒腿就跑。跑了50米后,A认为B的项链根本不值钱,于是折返跑向B,打了B两巴掌,说“出来混不知道怎么戴好项链”,然后把项链扔给B,对A的行为是未遂、既遂还是中止?答:抢劫罪既遂。

6.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置,犯罪人取得财产。

例(04卷2,单项选择4) A对胡实施诈骗,胡识破骗局。但胡觉得A很穷,确实可怜,就给了他3000块钱,收了钱后离开了现场。答:诈骗罪未遂。结果不是行为的结果(诈骗罪),缺乏因果关系。

7.诬告陷害罪;

完成诬告陷害,不一定要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

8.绑架罪:

人质已被挟持,不需要开始赎金或获取赎金。

9.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绑架、买卖、接送、转移妇女、儿童,不一定要实际出售或者获利。

10.贿赂:

取得说:实际占有行贿人支付的财物,或者实际收到财物利益,即完成了,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和不可收买性)。

甲向乙行贿5万元,乙收下后藏在沙发垫下,匆匆出门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中,盗走了那5万元。事后发现所有现金都是假币。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方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是企图成立行贿罪,是企图完成执行。

B.c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 B虽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c的行为侵犯了B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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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银行卡,不管是取款还是消费,都是既遂;接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而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既遂。

向他人索贿后,对方举报,或者在实际索贿前案发。虽然对职务公正性的信任感实际上没有受到侵犯,受到了威胁,但是因为没有获得贿赂,比如行贿未遂。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后反悔,不履行合同的;对方设下陷阱。

接受假烟、假酒、拼装摩托车等伪劣产品的,具有主观价值。如果他们“获得”财产,他们就可以受贿。

11.纵火:“独立燃烧理论”

12.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罪:足以推翻、破坏车辆。“够了”是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例:A在轨道上放一块石头意图颠覆列车,被检查员发现并及时清理,没有造成事故。经过技术鉴定,如果列车触碰到这块石头,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证明足以颠覆、破坏交通工具的特定危险已经出现,本罪的危险犯成立即完成。如果认定即使火车碰到这块石头也不可能发生事故,说明具体的危险没有出现,成立危险犯未遂。

注意:

(1)犯罪既遂是前提。如果因为数额不够大,盗窃罪不成立,既遂也无所谓。

(2)法益的损害与法律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对应。

比如A对B的一枪,打中了B的大腿。b在流血但没死。甲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但乙仍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例如,A进入B的家,试图偷(而不是破坏)B的无价古董。但是在搬古董的时候因为疏忽被砸成了碎片,A赶紧逃离了现场。A的行为造成了法益的侵害,但不能说A构成盗窃罪。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A的行为只能成立为盗窃未遂。

(3)结果加重犯和犯罪未遂,其中A计划当场杀死B以取得钱财,①抢劫成功未造成B死亡或受伤,②B死亡未取得钱财,两者均可适用犯罪未遂。a对女生B造成重伤但奸淫未遂,基本犯罪未遂;甲方有意与乙方通奸,造成乙方重伤,但通奸成功未造成重伤,基本犯罪加重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