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1.
2003年7月,一个乡镇的人民政府作出了筹资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以解决乡政府官员和附近人民的饮水问题。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每户缴纳500元,全体工作人员缴纳50元,乡政府所在的A村、B村每户缴纳40元作为安装水管的施工基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去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张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来书面通知,10支付40元集资款。如果张某拒绝支付,乡政府说愿意支付,不愿意支付就要支付。谁敢不服从乡政府的决定,谁就要被罚款。张某不服,认为要求其履行义务是违法的。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其支付40元基金的决定。
问:①乡镇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正确答案是:
1.
乡镇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适用范围,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针对一类事物或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二是有以后继续使用的效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的具体处理,其特点是:一是只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只对目标事件有约束力,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影响。一个乡镇人民政府集资安装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针对派驻乡政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A村和b村的村民,虽然有几千人,但对象是具体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员有约束力,对其他人没有普遍约束力;第二,该决定仅对上述人员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影响,不能重复适用。可见,乡镇政府的集资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
由于乡镇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因该决定需要支付集资款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要求履行义务”提起的诉讼。虽然乡政府集资安装水管是为了公益,但却给市民设置了义务。张认为,起诉法院违法履行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集资安装水管的决定,乡政府向张发出通知,限制其在10天内缴纳40元集资款。该通知是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为张设定了义务,因此张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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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19岁。出于好奇,摆弄小口径步枪。当他在100米的距离看到两个孩子边走边玩的时候,他想起了电影里子弹打在土上的场景,于是他想吓唬吓唬他们,看看他们的感受和反应。韩用枪瞄准两人之间的空隙,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孩子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本案中,韩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并指出是什么样的故意或过失?
正确答案是:
2.
韩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这是一个疏忽的过失。理由如下:①韩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②综合本案分析,韩在100米处将枪口对准两个孩子中间,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打孩子的结果。他没有预见到这种因过失而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主观上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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