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审理了本市首例酒驾刑事案件。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2011 34号试卷)
答:答
[考点]合议庭评议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有关法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此前同类型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审判长提交的、庭长或审判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案件。以上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
本题中,醉驾刑事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中的“新型刑事案件”。对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可以要求审判长组织相关法官与他进行讨论。选项A是正确的,应该是选项。上述条款规定的讨论程序只能由审判长提交院长或庭长决定,本院院长无权自行组织或责成院长组织进行。选项B和D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讨论程序形成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判决,故对合议庭不具有约束力,选项C错误。
[难度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