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日常测试分析(12.438+09)

答案d

在考试中心进行简单的交付、所有权变更和原件返还

Trap本话题重点讨论动产的概念交付。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基础。动产的交付一般是指直接占有的转移,即现实交付。随着动产交易的发展,基于交易便利的考虑,除了实际交付之外,还发展了包括单纯交付和占有变更在内的概念交付形式,法律也予以认可,以达到与实际交付等同的法律效力。既然是特殊的交付形式,包括简单的交付,就需要配备具体的情况和特殊的部件,要一一筛选。如果考生不能正确识别不同类型的概念传递和相关规定,很容易出错。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简单交付、占有变更和实际交付。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实际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要件的规定,而这一条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概念传递预留空间。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受让人已经通过借款、租赁等合法方式提前占有该动产的,在物权变动协议生效时,视为交付完成;就其合理性而言,在于标的物已被受让方事先合法占有。如果机械地要求受让方先将标的物返还给转让方,再由转让方交付给受让方,则没有必要,增加了交易成本。本案中,根据借用关系,黄某已提前合法占有该自行车,庞某实无交付之必要。由于庞与黄某达成转让协议,黄某取得所有权,故A项有误。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占有的变更,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约定生效时,物权发生效力?;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让与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转让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本案中,黄某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如果转卖,其有权处分。故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时,黄某与洪某约定让与人黄某继续占有动产,该约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洪某已经间接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b项错误。

洪某通过占有方式变更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在与黄的协议生效时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洪某与黄的协议中有哪些事项?黄一月继续用?无所谓,所以C项是错的。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财产所有人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庞某通过简单交付的方式转移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庞某不再享有自行车的所有权,也不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