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案例分析
2004年,中国外运Xi安与其长期合作客户庆安公司做了一票进口设备运输业务,该贸易合同设备价格条款为FOB汉堡港。因为长期合作,运输项目没有签正式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按照以前的运作模式。庆安公司进口设备海运至天津港清关后,中外运Xi安委托天津塘沽危险品运输公司开箱运回Xi安。车辆运送到豫陕交界处时,下雨路面打滑,高速行驶的汽车无法停车侧翻,造成设备损坏。受损设备价值230多万元。因为庆安公司对进口设备进行了投保,陕西平安保险公司向庆安公司赔付了230多万元。赔付一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起诉中外运陕西公司,要求中外运陕西公司赔付平安保险公司230万元。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国际贸易项下货运事故的发生,货物运输、储存、交付工作时间长,空间跨度大,操作环节多,单证复杂,环境条件多变。因此,在货物运输、储存、验收、交付的整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货物质量、货物数量、托运人不及时提货、承运人发错货、延迟交货等问题。
运输过程中因货运事故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还包括单证错误、延迟交货、海上无单放货等。
货运事故的原因
海上运输中货运事故造成货差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货标不清,导致错装、错卸、错理货、错中转处理;由于沉没、触礁、火灾、倾倒货物、政府法令的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扣留船只、扣留货物、战争行为和其他原因,所有货物都可能灭失。
航空运输中发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接、机场储存、装卸过程中的工作失误。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3.陆运发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货损、混票、缺溢、包装破损和货物残损。
4.非货运事故承运人承运的货物是按照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收取和运送的,不负责包裹里有多少;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
5.国际货物运输中因其他情形造成的货物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货物本身包装不良,不适合长途海运,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原则上,除不可抗力和托运人的原因外,承运人监管期间发生的货损事故,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主要是指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调度、延迟交货等。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当承运人违约时,货物遭受损失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实际损失,即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另一种是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虽然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是没有获得物主应当获得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延迟交货,因为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晚了,耽误了销售商品的最佳时机。
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即使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对货损货差承担责任,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公约和各国法律都赋予了承运人一项特殊的权利,即承运人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的数额内。此外,承运人在两种情况下不能使用赔偿责任限制。一种是有特殊约定的,比如托运人在装运时已经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另一种是承运人丧失了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即承运人的故意和不作为。
托运人的责任是正确提供货运信息,因申报不实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妥善包装货物。当货物损坏时,很难判断是承运人保管货物不小心,还是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一般第三方会确认,然后划分责任。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货运事故的发现与责任判定在运输的各个节点的交付过程中,第一发现人有责任向上一环节的操作汇报,如实记录事故,以便划分责任。在不能确定事故或纠纷责任方时,可申请第三方检验机构介入。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负责托运交付前货物的损坏和差异;承运人监管期间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不可抗力和托运人的原因外,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责任人是指港口装卸企业、水陆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车辆和仓储。在运输过程中,虽然第三方可能造成货物损坏和货差,但承运人和托运人都不能免除责任。货物损坏发生的时间以及哪一方处于有效控制之下是确定货物损坏责任方的重要方法。
对于货损货差事故的解决,首先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赔偿结算,然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向第三方的追偿。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索赔货主对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和其他责任人索赔的行为称为索赔,承运人处理货主索赔的行为称为理赔。
提出索赔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有理有据原则、合理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索赔必须满足的条件。
索赔人有权要求赔偿。原则上,货物索赔人是货物的所有人,或者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
负责人必须承担实际赔偿责任。收货人作为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应该属于承运人免责条款之外的货损货差,或者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之内,或者按照买卖合同由卖方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应该是合理的,并以货物损坏的实际程度为基础。
在规定期限内认领的,为认领期限。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索赔程序索赔人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索赔信以解决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诉诸诉讼或仲裁。
索赔通知海上货物损害发生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书面通知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7天内发出,通知应在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内发出。如果空运货物受损,应立即提出。如果是行李,收货后7天内提出,收货后14天内提出。国际铁路运输应在9个月内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和诉讼。
提交索赔申请或索赔清单。索赔申请书、索赔书或索赔清单是书面索赔文件。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货损问题。海上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索赔人必须在时效期限内向有最终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海事仲裁的常设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一章货运事故和索赔
为了保证索赔的实现,必须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措施,使货物损害的当事人履行对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的执行责任。这种措施称为请求权保全措施。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扣留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或由承运人提供担保。
索赔文件包括装运单据、检验证书、商业单据和原始记录,能证明损失的原因、种类、规模和程度以及损害责任。
正本提单、卸货港理货单、货损单等卸货单据、重调单、货损检验报告、商业发票装箱单、修理费用清单、索赔金额计算依据、权益转让、索赔函。
航空运输索赔文件、索赔信、运单、商业发票箱合同、货物舱单复印件、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书、运输事故记录、函电。
陆运和多式联运可以参照海运和空运所需单证的原则。
第二部分诉讼和仲裁
货运事故发生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首先,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酌情采取司法诉讼、提交仲裁机构或第三方调解等方式。
诉讼是解决货运事故纠纷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活动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案件的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没有法院参与的活动不能称为诉讼。
法院是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当事人既指原被告,也指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由被告的起源地、目的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空运飞机首先降落在法院管辖范围内;船舶碰撞诉讼由船舶碰撞地或者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港口经营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诉讼和仲裁
货损事故发生后,受害方是否及时收集证据,对索赔影响很大。
调解从解决货损索赔的成本以及货主、货代、承运人等相关方未来的持续合作和业务发展来看,调解的成本更低。但如果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妥协,那就只能靠法院的裁决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的。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于车主来说,担心胜诉后得不到赔偿,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承运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自己的损失。
诉讼的基本程序:起诉前的准备和接受审判;听力;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判决和裁定。
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诉讼主体是原告,法院接受原告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称为受理;
庭审前的准备是为了让当事人对法庭辩论有充分的准备,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庭审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
第二部分诉讼和仲裁
4.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中止,如果诉讼不可能再次恢复正常,诉讼终止。
5.判决和裁定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通过法定程序,为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书是指法院为解决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而作出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等案件。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且这一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仲裁的形式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
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又称机构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仲裁方式,它依托于某一常设机构,有其固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临时仲裁不依赖常设机构,争议双方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分为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涉港澳台纠纷相对于涉外纠纷也是涉外仲裁。
第二部分诉讼和仲裁
仲裁机构中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主要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处理海上货运纠纷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他们都有分支机构。国际知名的仲裁委员会有icc国际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瑞士苏黎世商会等。在亚洲,有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管辖、仲裁机构、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机构等。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部分诉讼和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仲裁独立、公平合理、仲裁终止。
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终局裁决原则。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不同管辖依据的诉讼是一种法定管辖,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仲裁是民间的,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不同组织的仲裁员一般都是非政府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指定,而是由仲裁机构列出,当事人从仲裁员中指定仲裁庭解决争议。仲裁比诉讼更灵活。
审判原则不同的诉讼是二审终审,可以上诉也可以上诉,仲裁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
不同的诉讼审理方式以公开为原则,没有必须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第三部分,案例2,操作流程失误导致的索赔。
某物流企业受货主委托从事进口报关代理业务,报关完成后,按照单位的运作流程将报关单证移交给客户。后来因为货主没有向进口代理商支付货款,进口代理商以物流企业错送单据为由提出索赔。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报关单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进口代理人,委托人是物流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报关发货人是货主,但是对于两个发货人如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还缺乏清晰的认识。最终,法院判决物流企业存在过错,应当对进口商承担赔偿责任。总结;这个案例的根源在于物流企业本身的运作流程的问题。按照这个流程,物流企业在报关完成后,应该将单据返还给报关客户,而不是返还给其他客户。
第三部分案例3货物交接风险
某空运公司与某客户签订协议,运输一批白银,委托某航空公司使用A市至B市空运,B市至香港公路运输。航空承运人是全程运输承运人,航空公司是航段承运人。航空公司将白银交付给B市后,存放在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航空承运人在仓库提货时,业务人员只清点箱数,检查箱子外包装,不称货物重量。货物到达香港后,发现货物短缺。经分析,货物极有可能丢失在B市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但由于没有称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本案中,航空承运人在航空公司监管下在仓库提货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货物交接。由于航空承运人未发现货物短缺,推定航空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海商法》第106条的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发生短缺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案例4,经营者违法交付商品。
2007年6月,某运输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某贸易中心签订三方协议,由该运输公司承担青岛港进口口岸500吨木浆的报关、转运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货物所有权归进出口公司所有,并约定青岛港货物出库的,只能凭进出口公司的相关出库单或出库指令提货。根据运输公司的操作流程,业务人员在放行货物前,应核实货主的出库单或出库指令。但公司具体管理人严重违反业务操作流程,没有按照约定办事。基于之前的合作经验,他听取并接受了贸易中心出具的保函,并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
进出口公司按约定提货时,发现运输公司无货可送,产生纠纷。海事法院审结后,判决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运输公司随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贸易中心时,贸易中心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该案给运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
第三部分法律问答
2009年底,我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等不同的称谓。三者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可分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的一种。一个法人同时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违法,将受到双重制裁,即除了法人对单位的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负责人,还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授权代表的对外活动受法人授权的限制,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对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