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环境影响评价员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整理
第一章:2021环境影响评价员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对策建议:(1)城市功能区划和规划布局合理,分隔边界明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好,交通路网布局合理。在制定道路系统和选择路线时,应考虑噪声预防因素。当生活道路必须经过居住区时,地形应设置为切割式或尽可能采用土堤隔离噪声,主干道应尽可能下弯,并在其上布置街心花园或步行道。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筑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规定建筑与交通干线的隔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针对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从降低交通噪声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和改造方案,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实行禁行,实行城市禁鸣和限速,禁止机动车通过特殊功能区,在交叉口采用立交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加速度,可以明显降低噪声。在相同车流量下,立体交叉路口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低5-10dB。在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中,应采用双向交通。在车流量相同的情况下,应将单向交通改为双向交通(单向交通),噪声可降低2-5dB。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应远离居民区,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应与居民区用防护带隔开,布局时还应考虑主导风向。现有居民区噪声水平高的工厂应迁出居民区或改变生产性质,采用低噪声技术或降噪处理,保证相邻房屋的安静。等效声级低于55dB且无其他污染的工厂宜布置在居民区道路附近。对重点工业噪声源,采取治理与关停、兼并、转移、搬迁相结合的综合整治方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要求居民区建筑工地使用低噪声设备,并规定超标机械的限期治理。
(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保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5)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是减少噪声污染的重要措施。城市里不可能有大片的森林,但如果能种几排森林,开辟一些草地,增加道路与房屋的距离,既能增加噪音衰减,又能美化环境。相关研究表明,绿化带的存在对降低人们对噪音的主观烦恼有积极作用。
噪声已经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望生活在一个没有噪音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是完全没有噪音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除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将噪声降低到对人无害或不会干扰脑力活动和休息的水平外,还应加大环境噪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加大基础科研和技术改进的投入,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以人为本,树立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真正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2021环境影响评价员法律法规考点
工业废水的有效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尽可能杜绝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例如用无毒的材料或产品代替有毒的材料或产品。
(2)在使用有毒原料、生产有毒中间产品和制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并进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杜绝泄漏,最大限度地减少泄漏。
③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如某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和氰化物等,应与其他废水分开,以便于有用物质的处理和回收。
④一些流量大、污染轻的废水,如冷却废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这种废水应该在工厂经过适当的处理后循环使用。
⑤成分和性质与城市污水相似的有机废水,如造纸废水、制糖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等,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简单可行的处理设施,如生物氧化池、污水池和因地制宜建设的土地处理系统。与小型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污水处理厂不仅可以显著降低基建和运行费用,而且由于水量和水质稳定,可以保持良好的运行条件和处理效果。
⑥一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含氰废水,经工厂处理后可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并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⑦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也不应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而应单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