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答大学民法考试中关于债的效力的作文?具体一点

债务的效力也称为“债务的法律效力”。基于债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债务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有应债权人的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或不履行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务的效应可以分为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束力。后者对当事人以外的人具有约束力。

债务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一般效果也称一般效果,即各种债都有效果,主要包括:债务通过履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消灭;债权人承兑迟延,从而减轻债务人责任;请求执行;损害赔偿;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权撤销等。特效也叫特殊效果,即不同债的独特效果,包括:完全不还或双倍还;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或拒绝首先来自给付;相对人免除或者减少待遇支付;债权让与抗辩;减少付款等。

还有债务的主要效应和次要效应之分。前者指债务人的付款;后者表现为债务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的责任、迟延的责任和债务的保全。关于债的效力,各国民法的规定形式不同。比如瑞士债法的规定,分为债务的履行、不履行债务的效力和与第三人的关系。法国民法的规定分为债务的支付、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第三人的影响。德国民法规定了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和迟延。我国《民法通则》在债权部分和民事责任部分分别规定了债的一般效力和一些特殊效力。

原则上,债务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即债务的相对性。这体现在《合同法》中,即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法解决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的效力涉及第三方:

(1)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某种物权的效力,即具有世界效力。债权物权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受让人虽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买卖不破约”针对的是罗马法中的“买卖不破约”。

(2)债务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被不当减少而危及其债权,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法律措施。债务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权利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以是典型的债的外部效力。

(3)其他相关合同是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约定义务的合同,包括使第三人受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第三人的合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如上所述,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债务的一般影响

债务履行的一般效果,(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由此消灭。(2)排除给付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为非债务清偿而请求返还。(3)债权人承兑迟延时,债务人的责任减轻。

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债务关系,必须善意地进行给付,以满足债务关系当事人根据约定的债务或者依法规定的债务所能期待的最大利益,达到给付的目的。为了“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之利”,债法一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设定了附随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债务人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与各种债务所固有的本金支付义务一起,构成了债务关系中的一组义务。债务人在支付时不得违反这些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的效果构成了债务效力的主要形式:1。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不同于其他债的给付义务。违反主要支付义务会导致部分不履行、延迟支付和不完全支付。2.从属支付义务——没有独立的目的,只是协助确保主要支付义务的履行。不完全支付会从违反支付义务产生,支付失败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原支付变得不可能时才会产生。3.附随义务——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保证债务的效力充分实现,以达到一定的附随目的。当该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构成给付的一部分,当该义务为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效果与主给付义务相同。

根据不履行的形式,概括为:(1)不能支付的,永久不能执行的,可以免除债权人的支付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果付款被延迟,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或损害赔偿,或两者兼而有之;(3)如果支付不完全,债权人可以请求补足或替代支付,或要求损害赔偿。此外,当债务有不履行的危险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2.债务的特殊影响

各种合同的债务的特殊效力,如在买卖合同中减少付款请求权,在委托合同中未披露委托人的干涉权和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中的选择权,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效力。随着债法的发展,债的效力也表现为对第三人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第三人的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公司债券的处分方式与动产的处分相比较等。

1.合同(1)的债务被两次没收或返还,(2)支付违约金,(3)合同终止,(4)履行抗辩或同时拒绝付款,(5)债务人免除付款时,可以请求付款。

2.无因管理的债务(1)我主张非法无因管理的利益,(2)管理人对必要的、有益的费用以外的报酬的请求权等。

3.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处于缔约准备状态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其先前的合同义务,如保护、照管和保密义务,或者恶意订立合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