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分;

1.根据历届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法部分,即第二、三、四、六章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FOB、CIF和FCA是考试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2000版《解释通则》中的13条款没有一条与铁路运输直接相关,但适用于各种运输的FCA、CIP、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更为重要。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作为一部考试规则,其内容和考试重点与去年相比有哪些变化?与1999年的贸易条款相比,2000年的贸易条款变化不大,只有两处变化:一是FAS和DEQ条款下进出口手续的办理,二是FCA条款下的卸货责任。剩下的和1999年的一样,重点也是一样的。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那么:a .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b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相应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所有装运单据;d .卖方只能根据保险向保险人索赔。答案应该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ac)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布合同终止,(d)提交仲裁,哪个更合适,为什么?

6.国际贸易法的复习可以很详细,但涉及到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外贸管制、国际经济法等问题时,可以掌握要点。

7.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当事人与其营业地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首先看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者没有选择准据法,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不适用公约;其次,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要看对方的营业地。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公约的缔约国,则适用本公约,否则本公约不适用;最后要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不适用的七种情形(见说明书第二部分公约适用范围195页),如果是公约,就不应该适用。

8.我国加入1980公约时,对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1999年新合同法相冲突。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虽然中国新合同法(1999)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对公约的1980保留在中国撤回之前仍然有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我国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适用该公约。换句话说,如果某一特定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该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但是,如果某一具体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不受80年公约的约束,而是受我国新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的形式要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的约束,那么没有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3贸易术语很难记住。掌握这些13贸易术语有什么窍门吗?短时间内理解并记住这些13贸易术语的每一条规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更简单的方法是记住以下关于性和性格的事情。(1)13贸易术语中,只有EXW由买方出口,DDP由卖方进口,其余11术语由卖方出口,买方进口。(2)卖方的义务在四组2)EFCD条款中逐渐增加。在e组中,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准备好货物并交付给买方;在F组中,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C组中,卖方必须安排运输,在CIF和CIP的情况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但他不负责风险转移后货物的损坏和额外费用(风险转移时间在出口国);在D组中,卖方必须将货物运输到边境或进口国的约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3)重点理解FCA、FOB、CIF、CFR这四个常见贸易术语的区别和联系。

10.关于报价,我公司A给巴西B公司发了一份传真:“急购200吨巴基斯坦一级白糖,每吨250美元,CIF广州65438+装船,4月20日至25,094。”Bassey B公司回电说:“你的条件完全接受。将于5月1,994日装运。”根据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巴西公司收回以下哪一项(b )?

A.反要约b .新要约c .无效承诺d .有效承诺

11.根据80年公约,确定货物风险要考虑以下因素:(1)弄清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通常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来说,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而是要求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为交货时间;最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时间,也没有要求卖方安排运输,当卖方在其营业地或特定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或者当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而买方没有提取货物时,风险就转移了。(2)如果货物交付后的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在货物风险不转移的情况下,卖方应承担货物的损失;(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上述规则不适用,但应适用其特殊的风险转移规则(见说明书第209页)。

12和* * *是共同海损。如何理解* * *的贡献值的确定是共同海损?请详细说明。*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获救财产和共同海损本身的价值。比如一艘价值654.38+0万的船,载有三批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万、20万。当船遇到大风暴时,所有的200,000个托运物都被扔进海里,以保持船的平衡。此时20万托运属于共同海损,这个损失救了船和另外两个托运,所以本案救助的财产价值是船65438。同时,由于抛出的20万可以在被救助方之间分摊,处于同一共同海损的当事人也应参与分担损失。所以本案的分摊价值是全部救助价值654.38+0.8万和* * *共同海损20万和* * * 200万。*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是货物损失的一部分。* *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1)货物必须具有* * *性和危险性;(2)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故意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合理;(4)牺牲和费用必须特殊。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部分损失为共同海损,否则为共同海损。比如船上的货物着火用水扑灭时,发现有的货物被水损坏,有的货物被火损坏。水损货物属于共同海损,而火损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13.原产地规则如何发挥非关税措施的作用?原产国标志有什么用?似乎产地的标记与智力创造无关。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与工业产权、著作权有什么关系?货物原产地与货物进口关税密切相关。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使大量进口商品无法享受优惠关税,因此原产地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关税壁垒的作用。特定的原产地标记是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保证,其作用类似于商标,可以将某种商品与同类商品区分开来,表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比如说到巴黎香水,

人们会产生一种高质量高信誉的联想,假冒一个原产地标记的后果和假冒一个商标的后果差不多。因此,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TRIPS,都将其列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4.副署提单是指提单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早于实际装运日期的提单;预提单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两者的区别在于,签发提单时,反签提单涉及的货物实际上已经装运,而签发提单时,预签提单涉及的货物尚未装运。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具有欺诈性,但由于预约提单对收货人利益的损害更大,可以认为欺诈性更深。

15.关于代位求偿权,当货物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损失后,剩余价值超过赔偿金额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追偿所得大于返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的部分?

如果货物实际上已经完全丢失,就不存在剩余价值的问题。如果货物属于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全损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当出具委付通知书,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后,残值归被保险人。

16.如何掌握租船合同中的很多条款?要点是什么?重点是找出各种租船合同中特别条款的含义及其原因。具体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准备航次和装卸期限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合法货物运输和航区条款。

第六章虽然只有17和16两页,但是包含了很大的深度和广度,书中介绍的范围很大,但是比较笼统,所以读起来很吃力。学习时也很难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第六章主要把握一些重点。主要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原则以及乌拉圭回合三个新议题成果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协定》主要把握服务贸易的适用范围和协定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则;TRIMS涉及的基本原则和必须取消的五项投资措施;TRIPS的基本原则及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

19,国际经济法重点部分可能有案例。

20、国际金融法复习的重点是各种国际融资方式的特点。

21.国民经济中保险的内容非常复杂。如何区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范围?在这三种主要风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逐渐增加的。一个比较简单的记住方法是:平安险承保海洋运输货物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之内;水渍险承保由海洋运输货物险引起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也就是说,承保平安险和那些完全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成品属于单独海损;一切险承保水渍险和11一般附加险(承保外部原因,即与海水或运输工具无关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2.首先,我们必须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谈判,然后我们可以在履行世贸组织要求的所有程序后加入世贸组织。

如果是短途运输,货物在单证之前到达进口国,也采用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国际交货方式。

2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些规则只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要涉及提单运输。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不仅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还涉及船舶、海事、商业等诸多问题。

25.全程运输责任是指联运经营人对货方的责任,分段实际承运人责任是指实际承运人对联运承运人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26、自动许可是开放式通用许可,只要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就会给予批准,不需要特别审核,适用于那些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动许可属于特殊许可,即申请提交并经相关机构逐级审批后才能获得。两者的区别在于程序复杂。

27.判断国际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有:a .双方的国籍b .双方的营业所c .双方的住所地d .双方的国籍和营业所根据80年的惯例,决定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因素是双方的营业所。

28.如果不可抗力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买方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贸易的四个环节:买卖合同、运输、保险、支付,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人,有时也包括银行。

32.OICQ为什么要改名为QQ?OICQ是商标还是版权?域名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版权。根据最新的法院判例,其尚未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仍有争议。域名管理属于行政程序管理,适用先申请、先取得的原则。因为美国先申请了ICQ,后来在同类产品上申请的OICQ构成了识别上的混淆,所以被迫改成了QQ。

33.服务贸易协议适用于什么?《服务贸易协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服务贸易:(1)跨境服务,即一个成员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的服务,如通过邮电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视听服务、信息传输等。(2)过境服务,即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一国国民在另一国接受旅游和金融服务;(三)商业存在,即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站点提供的服务,如一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其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4)自然人的存在,即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一个成员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站点提供的服务,例如一个国家的演员在另一个国家举办音乐会,一个国家的医生和教师在另一个国家提供专业服务。

34.在“反倾销”问题上,中国放开了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如何防止“反倾销”这把“双刃剑”伤害到自己,最终伤害到自己?最重要的是增强反倾销意识。也就是说,在国外商品倾销时,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产品出口时利用行业协会等各种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低于正常价格。

价格导出的值。

35.什么是“软信用证”?为什么是诈骗?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是指信用证暂时无效的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限制卖方装运的条款等。含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使买方能够控制整个交易,而受益的卖方却遭受

为了达不到信用证要求的转运要求,获得货款或使信用证生效,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地位。如果信用证中加入这些条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买方骗取履约保证金、佣金或质量保证金,而不是为了实际取得货物,让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开这种信用证就是欺诈。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从销售合同成立之时起,在途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但是,由于不容易确定货物在运输途中脱离危险的时间,公约还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风险

当货物移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货物就转移给了买方。(教科书第209页)这里指的是当风险移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一般来说,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转移的,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就由买方承担,因为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已经转移。这对买家看似不公平,但却是最实际的,因为买家在接受货物的同时也接受了货物的保险合同,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更方便。因此,《公约》规定这是强制性的。

37.根据我国合同法,国际贸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吗?如果80年的公约必须适用于合同,它必须以书面形式生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8.在中国公司A与外国公司A的国际货物交易中,约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A忠实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先于提单到达。a凭提货单复印件和保函提取货物,并出售,但未支付赎单。A凭信用证提款,以A未兑付兑付票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并因金融风暴而宣告破产。这时候A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甲方应向开证行索款,并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要求开证行付款的原因是信用证独立于销售合同的履行。只要甲方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开证行就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是调整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这种情况下因为甲方持有正本提单,所以是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并凭保函向收货人索赔。

39、互惠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限制和自动适用于第三方;一般指缔约一方。

甲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方,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0.如何把握跟单信用证和国际贸易术语的要点?国际贸易术语的重点是掌握E、F、C、D等四组术语以及CIF、FOB、FCA等三种常见贸易术语的异同。跟单信用证侧重于不同的类别,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精彩推荐:

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领域其他法律制度概述

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几个主要贸易术语

著名司法考试老师约翰·杨全面分析了三大国际法。

2011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轻松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