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9法学考试主观案例分析(10.10)
刘诉至法院,称被王的车撞伤,要求赔偿。提交的证据有:A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书》(该证明书不能认定刘倒地是否系王驾驶所致)、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住院费发票。王提交了其在事故现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汽车视频资料及刘倒地后的状态。图像显示,刘的坠落位置与王的车之间的距离约为1米。王用这个证据证明他的车没有撞刘。
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系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留下的后遗症是否为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认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不能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但由于王某的车型较大,速度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刺耳,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下。故王某对刘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对刘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受伤后留下的后遗症,一审法院没有说明。
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种证据,认定王某驾车撞倒刘某致刘某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分担事故双方经济责任的判决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二审法院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2012/星期四/星期五)
问题:
1.由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了什么样的证据?理论上属于哪种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包括证据法)的相关原则,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答案分析
1.测试中心管辖权
答: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有A市A区法院和A市B区法院。本案是侵权纠纷,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A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A市A区。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市A区和B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考点的证据类型;证据的分类
答案是基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均属于书证,事故现场王某的车和刘某倒地后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按照理论上的证据分类:上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A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药费、住院费发票,王本人在事故现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其车内及刘倒地后状态的录像资料属于原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入案证据;就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种证据都是这个证明,王某提供的证据则相反。
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使用一定的乐器。本案中,在事故现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王某的车和刘某倒地后的状态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书证的本质是用记录在具体物质载体上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以上证据除复印件为传输证据外,均为原件。这份证明是为了完成王某的车撞倒刘某的举证责任,所以刘某提交的证据是这份证明,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为了反驳刘某的主张,予以反证。以上证据均不能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为间接证据。
3.考点判断
答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判决没有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法院在案件争议的法律要件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举证责任原则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没有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1)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是否因王某驾车撞倒刘某而倒地受伤;刘某受伤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但这两个有争议的事实在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认定,而是以法院自己认定的刘被王驾车惊吓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主张,双方也没有进行辩论。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严重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经调取相关证据和审理,法院仍不能认定王的车是否撞了刘。至此,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判决。
当事人有证据但法官不能确定本案中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即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要素的事实处于未知状态,这是举证责任的前提。这时候就必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法院自己认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作出事实认定,而是认定刘是因受到王驾驶的惊吓而摔倒的,且双方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辩论,违反了辩论原则。
4.考点申诉案的裁判
答: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才能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王驾车撞倒刘,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有错误。本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不应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改判;?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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