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真实问题案例

第一,学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首先,学校当年收回投资65438+万元,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构成抽逃出资罪,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其次,学校作为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可以对贸易公司和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后,从法律上来说,学校的连带责任只能限定在原出资654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