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适用税率为每平方米35元。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四、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和彭水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此外,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万盛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本决定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