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如下

法律主观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强制措施:强制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执行。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或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强制传唤的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强制传唤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