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第一,刘在书稿扉页上的题字是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我将题字无偿赠与刘,符合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王不享有该手稿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本案中,刘只给了王碑文的财产权,没有给著作权。
第三,王子不享有手稿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本案中,刘只给了太子父亲碑文的产权,没有给版权。王子只继承了碑文的产权。
第四,刘的继承人刘紫享有手稿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五,刘紫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播放、网络传播、拍摄、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原本属于刘,刘死后,刘子作为刘的继承人,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孙的行为侵犯了刘紫的发表权。发表权又称作品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向公众发表其未发表的作品。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作为刘的继承人,刘子有权利决定是否刊登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