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考试和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考:

(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二)申请各航区、各级初级岗位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3)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

(四)申请适任证书提高等级。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二)身体条件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身体标准;

(三)报考A类一、二级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报考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事资格;

(五)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不少于120小时的专业技术培训,其他岗位船员应接受不少于360小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在发动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民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察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海事资格:

(1)初级职位

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引航员、轮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上担任渔民、水手或者机舱加油员满24个月。

2.申请初级电工适任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从事电工工作满24个月。

3.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满12个月。

(2)职位晋升

申请同一航区、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24个月。

(3)扩大航行区域

报考不限航区、同等级、同岗位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相应的限航区适任证书并已实际任职18个月。

(4)证书水平有所提高。

报考同一航区、更高等级、同一岗位适任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并已实际任职18个月。

申请参加提高电气工程师证书等级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考试)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月内渔业船员体检表;

(3)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适任证书原件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人除外)及其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业务培训证书;

(七)申请在总发动机功率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还应当提交渔民专业培训证书;

(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引航员,还应当提交《渔业船舶雷达观测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级引航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船舶艺术、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限航区的初级飞行员可以免修航海英语和航海中的天文导航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引航员应对船载货物进行试航。

航区扩大、水平提高的船长和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船舶艺术、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的船长和适任证书等级较高的驾驶员,可以免修航海英语和航海中的天文导航内容。渔业辅助船船长和持有航区扩大、级别提高的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应当对船载货物进行试航。

第二十四条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设备、船舶管理和造船、船舶电器、船舶基础知识、船舶英语。限航区的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初级轮机员要试制冷装置的内容。

航区扩大、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长、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设备、船舶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船舶英语。限航区轮机长和适任证书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轮机长和持有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试用制冷装置。

第二十五条三级电气工程师考试科目包括电气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传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技术、船舶电气英语。

二级电气工程师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器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牵引自动控制、船舶电气英语。

一级电气工程师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器原理及应用》、《船舶电气英语》。

第二十六条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和无线电维修。

第二十七条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员、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电气工程师和无线电报务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中抽取。考试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

适任证书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将考试时间、地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样本、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试科目试卷满分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他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以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可以不补考,但可以申请复试。

第二十九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颁发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