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管理条例

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凭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理由。休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在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试合格,并经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试不合格或在学校指定医院考试合格但未在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然后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学生将不予注册。

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暂缓注册,在办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相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已请假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到或未办理相关休学注册手续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八条因未缴纳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及时注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可以参加选课和听课,但不享有学生的其他权利。学生注册后,可以享受在校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九条学院应当在其学生证的“注册记录”页记录注册学生。未注册的学生应在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十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主动联系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参考相应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选择选修相应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离开教室。所选课程时间如有冲突,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考勤是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组成部分之一。教师应根据正式发布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级名单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出勤情况可以记录在平时考核成绩里。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在考场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本课程考试无效,课程考试成绩计为零分,并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学生请事假或病假,应按《三峡大学学生销假审批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擅离职守或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缺课达到一定学时的,按照《三峡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下同)和一些课外活动要求有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完各专业学分制指导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并在毕业前修完各专业学分制指导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十七条学校向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修完所有必修课和各类选修课,取得必修课学分和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按照《三峡大学本科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课程。

第十九条学分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通过修课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1学分,实践教学每周1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各种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各专业学分制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完成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三峡大学课外学分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章课程评估和成绩记录

第二十条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就可以拿到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就拿不到学分。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变更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时的考试)和平时表现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是根据每个阶段的检查结果。普通成绩与课程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控制在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考试班一般没有正式的期末考试或期末考试,其考核成绩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随堂考、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试课程的考试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100分制或五级制计分,以成绩点数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学生的成绩按照一定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绩点。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比为95 ~ 100的五级制绩点为优秀,490 ~ 94为优秀,3.787 ~ 89为良好,3.383 ~ 86为良好,2.777 ~ 79为良好,2.373 ~ 76为良好,1.760为良好。60不及格0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点和平均信用等级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对应的GPA,就是该门课程获得的学分GPA。学生某一阶段的课程考核学分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业总成绩(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业成绩),即为该学生该阶段的平均学分。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限定课的考核结果必须纳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是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时开始计算,不考虑学期;按照从入学到毕业的计算,就是毕业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提前选课和申请自考、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有实验和作业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和作业。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的学生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如果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就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延期考试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当在成绩登记时注明“延期考试”字样。无故缺考或未经批准请假或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课。成绩登记时请注明“旷课”字样,本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学院将及时登录教务网站,向学生公布。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试卷书面申请,按照《三峡大学考生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要求老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按照《三峡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程(修订草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外语专业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他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其他语种的全国高校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章自主选课和自学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和身体状况安排自己的学习过程。除了按照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选修必修课和选修课外,还可以根据需要选修高级课程或自学相关课程。

第三十二条高级选修是指学生在有余力的情况下,选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学期或下学年的课程。上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3.0的,可以在下学期选修一定数量的附加学分的课程,并听取导师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余力学习并修完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可以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达到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通过自学掌握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或限定课程,平均成绩达到3.0分及以上的,可以自学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后续课程。自考后续课程的申请按《三峡大学自学复读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学:

(一)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实践教学环节,如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六条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时,经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授课的形式,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本课程学分。当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和考试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先参加考试,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再参加理论课的听课。

第七章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的适应能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也就是说,在保证专业(主修)修复的前提下,让有余力的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辅修)。

第三十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一学年修满45学分或者第二学年结束后修满90学分,有学习余力,对辅修(双学位)有特殊兴趣并有一定基础的,经导师同意,可以从第三学期起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四十条攻读辅修专业和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照《三峡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期间成立学院。

第八章复试、复试和延期考试

第四十二条除学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外,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并选择同年级的下一轮课程听课,按照本轮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或另选课程。

复读课程要选择同年级下一轮课程上课,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重新学习,直至考试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或以上)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在本课程下一轮考试中重考。如果重考分数高于前一次考试,重考分数可能会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延期考试的书面申请(病假需提供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考试。修读辅修、双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期末考试有冲突,应参加专业的课程考试,辅修、双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允许正常延期考试。

第四十五条延期考试不单独命题,应与本课程下一轮考试同课、同卷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

第四十六条学生考试作弊,本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得分“0”。将来看其表现,学院再决定是否给其复读机会。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校

第四十七条转专业必须在尊重学生意愿、教务处统一规划、公开考试的原则下办理。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地域、身体或学业原因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经父母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

(a)入学不到一个学期的新生;

(二)从下一批学校到上一批学校;

(三)从大专到本科;

(四)招生时确定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当开除学籍的;

(6)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学、转学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予以批准。

(二)学生要转学到外省,必须由转学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联系拟转学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发函,同时抄送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以便学生具体按规定转学。

第十章停课和复课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经校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息六周以上(含六周)的,应当休学。

第五十三条在校学习超过1学年,因从事科技开发、创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暂时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休学日期自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经批准的休学期后需要继续休学的,学者应当重新办理手续,否则按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办理。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个学年。

第五十六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等。、其他原因,监护人必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籍变更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2)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

第五十七条学生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八条休学学生必须在获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教务处会出具休学证明,必须按时离校。

第五十九条辍学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返校:

(1)休学期满,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检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

(二)返校学生应计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并按返校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必须修完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修完的,方可毕业。

第二章XI学习期限、学习预警系统、学习期限延长和辍学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均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四年制本科学习周期为3-8年,五年制本科学习周期为4-8年。

第六十二条为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即学年内成绩低于20学分者;或两个学年累计学业成绩低于40学分,或三个学年累计学业成绩低于60学分,或四个学年累计学业成绩低于80学分,或五个学年累计学业成绩低于65,438+00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院将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含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失败的;

(3)报考辅修、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未在标准学制内完成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4)那些主动放慢学习进程的人。

第六十四条非应届毕业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应届毕业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每学年结束时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按学期申请。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需填写《三峡大学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延长学习期限(不含因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按照延长学习期限学习阶段的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因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人员;

(四)休学期满后,申请人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或复查不合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六)连续两周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回避;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生休学必须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与学生退学有关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发给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休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交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者伤残的,由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已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已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按照《三峡大学学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毕业、毕业和非法

第七十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期限内修完学分制相关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可根据《三峡大学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在标准学制内提前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十二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三条完成双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完成学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生离校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课不合格的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截止日期后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十五条根据本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必须休学的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被学校开除者,发给学习证书。

第七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湖北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结业)证书发放信息。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得向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人员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收回,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作废。

第七十九条毕业证书、毕业证、学位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本人申请,在学校档案室查阅相关档案,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峡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学发[2002]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