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每天一题(2007-03-28)

在某公司高层会议上,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经设置了保密条款,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在律师为此提供的意见中,关于《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以下几种说法,哪种符合相关法律?

?a前一项义务仅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一项义务适用于普通工人。

?b前者是法律义务,后者是合同义务。

?前一项义务是免费的,后一项义务是有偿的。

?d .违反前一项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项义务只承担行政责任。

?参考答案AB

?考试中心提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试题分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条第1 (7)款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自由义务,仅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普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适用于普工。从上面的分析来看,AB是正确的。

?公司法中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比如保密费,所以该义务应该是无偿的。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既然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我们认为可以有偿,即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支付给员工一笔保密费,也可以免费,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也做了类似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违反了《公司法》中的保密义务还是《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这个问题考察的是《公司法》中的保密义务和《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的区别,但是根据问题的意思,好像是在考察《公司章程》中设定的保密义务和《劳动合同》中设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这就导致了很大的歧义。很多考生在司法部网站的答案异议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如果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保密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延伸至股东、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故保密义务不仅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适用于股东和监事,故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但如果是指公司法中的保密义务,结果就大不一样了。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这个题目的角度很好,横向比较了劳动法和公司法中的规定,意在测试考生是否很好的把握了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所做规定的差异。我们相信这种思维方式会在以后的考试题目中得到更多的体现。但是这个问题的意思表达不够明确,容易滋生歧义,这是这个问题的一大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