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试卷三题:占有民法

我觉得谁也没有说到点子上,普遍意义等于没有解释,以其模糊性让人明了。让人觉得失主无法行使245的收回占有权的请求权。所有选项都明确写着“占有”,所以指的是245项占有的返还,确定说的是34项原物返还的请求权。

为什么所有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而必须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中和分析8D项对于恶意侵占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无权占有的善意者就不行了。我觉得他分析这个题目的理由很牵强,即使是对的,也是错的。前面大中给出的第58C项的解释,就像他的“对于没有权利的善意占有人,权利人不能行使245项的返还请求权,只能行使34项的返还请求权”的说法,自相矛盾。刚刚提到的一个理论,在分析另一个问题的时候,被另一个理论代替,让人无所适从。

将上述两个问题应用于保管,保管人对保管物没有物权,不能行使权利人基于第三十四条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但其占有受到保护。是否取决于58的B和8的C这两个无权占有人是否行使第245条中的返还占有权请求权?这不是开玩笑吗?一代人在街上照看自行车,发现有人坐错车,走远了。他们还得问清楚对方:“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你是想偷车还是误拿?”偷车的可以拿回来,犯错的无权拿回来,只能让对方拿走。太可笑了。看车人可以直接取回,不管坐错车的擅自车主是好是坏,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8.要注意干燥时间。在预定期限一年后,收回占有权的请求权消灭。此时,乙方要求返还车位只能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第58题没有说明时间,所以不具备过了预定期间的条件,可以行使主张返还占有权的权利。就这么简单。不用做很多分析,理论越来越迂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