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处理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索赔要求;3、有初步证据表明公众利益受到损害;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具体的权利要求;(三)有初步证据证明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就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