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标准是什么?

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之争。

1.非政府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之争。

2.跨国公司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之争。

3.确定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标准。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确定标准:以国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视角。

前提: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与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不同,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认为其调整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大量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调整国际经济控制的纵向法律关系,也调整国际交易的横向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存在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之中。因此,处于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并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者都应被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过程中,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此,它不仅包括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还包括所有从事这种经济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结论。

从这个角度看,非政府组织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限制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认为它肩负了一些国家的经济调节职能。此外,当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时,受国际经济法调整。因此,它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确定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重点是其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以及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划分是否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不这么认为。这只是理论上的划分,也只是为了让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更加清晰。从而区分各法律关系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身份、作用和法律地位。

2.刘义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广义论”和“狭义论”。在主体问题上,认为国家、国际组织或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对个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不同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本质有一致的看法,也有不同的看法。

判断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要素:从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民法原则中的主体资格的关系看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构成与判断。

第三,聚焦跨国公司,考察其主体地位和特殊性。

中国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司法、国际组织相关规定的证明。承认有限地位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其行为,促进全球财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影响更深,必须受到国家经济主权的控制。中国自2001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逐年增长。2001年进出口总额5090.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2661亿美元,进口额2435.5亿美元。2007年进出口总额为2654.38+0738.3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654.38+0265.438+08.02亿美元,进口额为9558.2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增速连续六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4.27倍,居世界贸易总额第三位。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影响中国出口的问题。

一,中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之比为1: 9,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 4.2(美国为1: 2.6)。

(1)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小,整体水平差。中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低位。落后的服务业极大地制约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3.6%,而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总额的13.02%,是中国的3.6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部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领域。②服务贸易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欧盟、美国和日本,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天津在全国服务贸易出口中位居前列。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全国服务贸易总额的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几年才有较大改善。服务贸易立法没有形成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一些已经颁布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仅抽象,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了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部分条款与国际经贸规则还有一定差距。

(4)服务管理体系落后。目前,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对外服务贸易政策和法规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差异。服务业多头管理、多项政策甚至相互制约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统计不规范,一些地方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不符合国际惯例。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中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

(1)我国60%以上的出口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商品金额超过25%,约为450亿至500亿美元。

(2)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和商品,还包括金融、信息等服务,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中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并造成了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的增加增加了对外贸易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特保、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62起。

(2)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产业结构正在扩大。只要他们认为损害或将要损害其较差竞争力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他们已经从过去的原材料和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了中国大部分的出口,涉及4000多种商品。美国301特别条款和301超级条款先后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

(4)涉案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1999,委内瑞拉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中国皮鞋、人造皮鞋、布鞋等鞋类征收300%反倾销税。秘鲁65438-0996对中国鞋提起的最高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靴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的挤压,对我国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中国对外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1.服务贸易

(1)国家应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与地方互动、政府与企业密切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完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作用,建立及时沟通国内外的服务贸易支持网络。

(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政府组织建立联系,密切合作。

(3)积极调整服务产品结构,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中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服务业结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中国服务业快速发展。

(4)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确保服务贸易的正常健康发展,应加强对CATT、GATS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和原则的研究,根据GATS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不违反国际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应以法律形式规定服务贸易的服务市场准入、税收、投资和优惠条件等原则,增加中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的相关例外条款,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保护我国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

2.技术性贸易壁垒

(1)政府。①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外贸保护前置。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跟踪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以便及时了解某一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②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措施,支持“绿色”企业发展。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管理先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企业,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小、档次低、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企业。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鼓励政策,统一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协调,根据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我国,使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安排生产,使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和加快外贸发展有很大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应服务和帮助企业开拓其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企业还可以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海外投资等方式,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变“销售地”为“原产地”,规避贸易壁垒。

(2)企业。①企业应强化标准化意识,采用合理适用的国际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适合自己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企业要重视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只有提高产品及其检验检测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突破目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3)企业应投资研发生产符合国外技术标准特别是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并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其产品成为“绿色产品”,以预防和避免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贸易争端,就要努力通过政府谈判,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企业利益损失最小化。

3.对外贸易摩擦。

(1)政府。①中国政府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对外谈判。政府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严格调查其他国家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记录应对反倾销的实践,进一步澄清有关问题,据理力争,敦促有关国家修改认定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最终取消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和措施。②建立健全反倾销应对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加强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出口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投诉的有效措施。

(2)企业。①企业应调整战略,实施国际化经营。②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实现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取胜的战略转变。在反倾销过程中,企业要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