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1999年6月5日,张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3月5438+0日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抢走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800。

袁持身份证、张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送至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侯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取证结束时,王、侯警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他们决定取保候审,张的朋友李(无固定收入)做担保人。

问题:

1,取保候审合适吗?

2.如果他被取保候审,李灿可以做担保人吗?

答:1,不合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灿不是担保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本案无关;(二)有履行担保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2)1997 1997年4月23日下午10左右,某市棉纺厂女工张赟被强奸。罪犯作案后逃跑,匆忙在现场留下一块手表。事后,张赟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受害者称,罪犯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身材矮小但很强壮,留着胡子。张赟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手表。据办案人员介绍,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刘俊峰,一家公司的员工。经过公安人员的询问,刘俊峰承认手表是他自己的,但声称手表是两个月前丢失的,他不承认自己犯了任何罪行。但是刘俊峰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丢了手表。因此,调查人员认为案件已经确凿,立即拘留了刘俊峰。然后警察找到了受害者张赟,告诉她已经找到了留在现场的手表的主人,这样张赟就可以指认这个人是不是罪犯。在仔细观察了刘俊峰后,张赟对侦查员说:“这个人和罪犯的身高、体型、外貌都很相似,我觉得就是他。”因此,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峰。

(提问)公安人员在此案侦查中有哪些不当做法?并请说明原因。

答:

1,对刘俊峰的不当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1条。

2.主持鉴定时,采取了单独鉴定的方式。

3.鉴定前告知鉴定人被鉴定人的相关信息。

(3)犯罪嫌疑人姜,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他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经医院检查确诊,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随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要求姜提供担保人。姜向公安机关提出让其弟做担保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姜某的哥哥有一定财富,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行踪极不稳定。因此,他不同意江的哥哥做担保人。

问题:

(1)蒋此案能否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不同意姜的哥哥作为担保人是否正确?

(3)如果姜不能提供其他担保人,公安机关还能做什么?

回答:

(1)公安机关可以对姜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姜患有严重的肺结核,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姜的哥哥作为担保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关;(二)有履行担保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本案中,姜的哥哥没有固定住所,不符合第(二)、(四)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他做担保人是正确的。

(3)姜不能提供其他保证人的,可以交保证金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为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两种。如果姜不能提供担保人,可以选择财产保险,交保证金。但是,如果姜既不能提供担保人,也不能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交纳保证金,也没有担保人,可以被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监视江的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