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实问题中的法律信仰
在我看来,信仰并不等同于宗教信仰。宗教与人类的关系早已跨越数千年,各大宗教所倡导的真理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都在教导我们如何讨论生死问题。爱国应该从相信法律和法治开始,而不是宗教。如果一个人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反而会为他逃避法律创造条件。
我们不应该忽视波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名存实亡”的语境,即他在《法律与宗教》中对法律的定义。波尔曼在演讲中说,提到的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判断、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是一个活的程序。”波尔曼认为,法律不仅包含规则,还包含超越社会功利的信仰真理和正义的因素。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仅是一个制度,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比如法律中的公平、正义、秩序、正义的权利”。这也与Boehlmann反复提到的“将法律视为人生的目的和终极意义”相一致。
教育人们学习和认识法律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人们尊重和遵守法律。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很难熟悉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费巨大成本向人民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司法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树立尊法守法意识;与其让大家充分了解法律,不如利用资源培养大量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老百姓提供及时廉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以下两点最重要:第一,恪守道德底线,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道德原则的产物;道德规范不允许,一般为法律禁止(虽然不能画等号);道德规范允许,法律一般不可避免。第二,遇到矛盾纠纷,要养成咨询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一知半解的进行法律行为(有时风险更大)。就像国家对待公民的健康一样,重要的是让公民具备保健意识和知识,生病了及时咨询或就医,而不是让每个人都掌握所有的医学知识。
樊宇指出,从问题意识或范畴来看,波尔曼最初的理论侧重于法律、宗教和传统的关系以及法律的价值,而中国的法律信仰命题将其与诸多问题混为一谈。这就导致了自然法意义上的“法”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直接对等;更多的是取代信仰(宗教)和信念、信任、信赖、尊重、守法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价值、价值观、理性、服从、接受、热情等等概念。同样,张永和教授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也指出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国情,过分强调法律信仰转移了对社会价值危机的关注。中国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树立法律的权威,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了这一步,法律才能得到应有的遵守、尊重和依靠,良好的法律秩序社会才能建立。同时,由于许多公民没有深刻的法律观念,将法律等同于实在法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盲目信任,使法律缺乏批判和反思的精神,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完善。
爱国不仅仅是砸车。爱国是从相信法律和法治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