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需要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答案。谢谢你。
案例1:
1.由于A公司是卖方,交易是以CIF价格进行的,A公司应与承运人C签订运输合同..
2.A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3.A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天津港。
4.当货物在天津港越过船舷时,货物运输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5.1,500公斤大米因灌溉和灭火造成的损失以及拖运船厂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瑞士迪戈谷物有限公司应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粮油公司负责海运货物的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缺、变质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期险,所以货物的短缺和变质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3.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失为208,438+0公吨,红色和变质货物为4,927.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向粮油公司赔付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即取得了对责任方的追偿权。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