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李受单位委派,出访某国。王听说了这件事,就委托李去买一种罕见的土产药材。检查回来后,李将价值1500元的药品送到王家中。然而,王的儿子告诉李,他的父亲不久前去世了。这种药最初是用来治疗他的。既然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了,这种药就不需要了。请李亲自处理。李很生气,认为不管王是不是活着,药王的家人都应该接受。

[问题]

1.李行为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承担?(5分)

2.药该不该由王家买?为什么?(5分)

分析:

1.李某购买贵重药材是受王某委托,其行为应为民事代理人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因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由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承担。这种情况下,王家应该出这个药的钱。

2.【案例介绍】1987 65438+2月,胡所在单位决定送他去加拿大学习两年。因钱不够出国,他向朋友张某借了3万元,并书面约定胡某出国前还清这笔钱。但胡直到7月27日出国1988才还钱。虽然张以前经常来看胡,但他并没有提到钱的事。胡在国外也和张有过两年的交往,但是钱的事他没说。1990年8月,胡回国。1990 10张因为买房急需用钱,找到了胡。胡当即表示月底会把钱全部还清,并在原始书面证据上做了说明。165438+10月5日,张某再次来找胡要钱时,胡说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两年,无法偿还。张某极为气愤,于次日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息3万元。

[问题]

1.王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3分)

2.胡的笔记在1990 10月末的书面证据上有什么作用?(4分)

3.通过诉讼向胡讨回欠款?为什么?(3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不受法院保护,权利人将失去胜诉的权利。本案中,胡某于1987 65438+2月向张某借款,直到1990 65438+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与此同时,近三年过去了,胡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已经到期。所以,当时如果胡说不愿意还钱,张某是无法通过诉讼要回自己的钱的。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3.张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法院可以支持,但不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而是因为胡某作出了新的承诺。

3.[案例]郑老汉在妻子去世后,独自带着独子* *生活。最近因为儿子生病,急需治疗,两个人都下岗了,很着急。邻居王很早就想买郑老汉家传下来的板桥字画,但他买不到,因为郑老汉不想卖。这一次,王认为机会来了,于是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为着急找不到买家,只好同意了这笔交易。交货和付款由双方完成。郑老汉的儿子病逝后,郑老汉非常伤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追究王的责任。半个多月后,郑老汉终于因为太想念儿子而去世。他的弟弟郑,继承了郑老汉的遗志。得知郑老汉与王之间的买卖后,要求王补足价款或返还字画。王不服,郑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的书画生意成效如何?为什么?(5分)

2.郑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行为?为什么?(5分)

分析意思表示的缺陷和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王在郑老汉情急之时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案中,王与郑老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合同可撤销。

4.【案例】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签订合同,委托创作书法作品。双方约定由赵将20副对联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赵5000元。赵因不慎摔伤右臂,委托儿子代写所有对联,送到酒店,装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很快装裱店就觉得作品风格和赵的不一样,于是请专家鉴定,发现是别人的。

[问题]

1.赵灿委托他的儿子来代表他的创作?(5分)

2.赵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亲自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创作所有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必须由本人实施,不属于代理行为。赵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可以产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这些行为主要是个人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许代理的行为。

5.[案例]南某某是一名中学生,年龄15。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看到购物中心正在有奖销售。他每消费20元,就可以得到一张彩票。最高奖5000元,于是他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中了彩票。几天后,开奖结果公布,南某某中了彩票的最高奖。南某某很高兴,告诉了母亲肖,母子俩立即去商场兑奖。肖把这5000元放在家里的箱子里。次日,南某某与肖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南某某偷偷从柜子里拿出5000元,到商场购物冷静。当他看到商场正在促销钻戒时,他花了4800元买了一枚钻戒。几天后,肖某想买股票,用箱子里的钱,却发现箱子里的钱不见了,于是质问南某,南某在追问下说出了实情。然而,南认为,钱是他的中奖,他有权决定他想买什么。肖某认为南某还年轻,钱应该由自己和南某父亲支配。于是马上带着南某去商场说,南某未经父母同意买了钻戒,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卖了不能退。

[问题]

1.南来买洗发水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效力?奖金归谁所有?为什么?(3分)

2.南购买钻戒的法律效力如何?小可以要求退货吗?为什么?(3分)

3.肖有权用这笔钱买股票吗?请说明理由。(2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肖某,直接去商场领奖。商场可以因为南某某是未成年人而拒绝领奖吗?为什么?(2分)

分析:

1.南购买洗发水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和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单独获得奖励的权利,故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以下两类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馈赠、报酬等纯利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肖某有权索要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该合同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认可,合同无效。南某以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民事行为,标的数额较大。不适合他的年龄和智力,必须取得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因其母肖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其母亲肖有权要求返还钻戒。

肖无权用这笔钱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肖购买股票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他无权用这笔钱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本案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中奖的行为属于纯粹的营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人不得主张其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