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秋阅读的思考
第一章:孔子读了《春秋》,写了《春秋》,提出了“师夏之学,师外之学”的观点,这一观点在何修等公羊的理解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师夏之学理论。这一理论作为儒家的经典文化流传至今,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中华民族遭受外来侵略的时候,“夷夏”论激发了中华民族的爱国思想,推动他们积极抗击侵略,保卫祖国。然而,作为这一理论的精髓,“夷夏之辨”有着深刻的内涵。
夷夏夷地之辨是区分朱霞和夷地的一套理论。中国古代民族生活在中原地区,是文明的中心,但周边地区落后,于是逐渐产生了以文明礼仪为依据来区分人的观念。春秋时期,周王室及其诸侯国一般称为,周边少数民族如楚、吴等称为夷地。随着夏与夷地的不断碰撞与交融,夷夏关系也在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
外族和夏国的区分,最基本的含义是:“外族和夏国在内,外族在内”,“内”和“外”分别表示“联合、统一、同化”和“排斥、分裂、异化”。这是《春秋》公羊学的精髓之一,反映了夷夏关系的紧张。春秋时期,四夷互相侵略,夏间有纷争。因此,孔子尽力维护夏朝的统一以抵抗蛮夷。鼓吹“尊王拒洋”的霸权,也是当时的时代精神。比如孔子虽然认为管仲的仪表小,也认为他“不节俭”、“不礼貌”,但他却给予了崇高的评价,因为他能够“征服天下”,“九王公”维护了夏的统一,抵御了夷狄的侵扰:“我太无知了。”原因是他维护了夏的统一和中国的稳定。
然而,易与夏之争却有着更深层次的含义。孔子的“夷夏之辨”,讲的都是礼义,而不是血缘、种族、政治。也就是说,夷弟若守礼义,则载夏;反之,若夏不遵守礼乐制度,则归夷狄。也就是说,朱霞人和夷人的区分标准不是民族血统,而是礼貌和文明程度。礼仪体现了文明程度,是人类进化的标志,而血缘和种族只具有生物学意义。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懂礼仪。事实上,由于中国民族众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民族不断交融。孔子正处于中华民族的形成时期,他提出的“内外有别”的先进思想是易地最终进入中国,融入中华民族的理论基础。所谓人,不分东西南北,只要认同同一种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一员。这一理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孔子曾称吴越楚为“夷地”。但他们的血缘关系与夏朝各国如出一辙,只是因为他们侵略了夏朝,不遵守西周的礼乐制度,所以孔子“疏远了狄”。但后来一些义弟改变了行为,转而尊重王室,被称为“中国的”。如丁四年“蔡侯与、楚人抗白驹”,因“吴辛华忙于蛮夷”,此处称吴为“子”。即在之战中,吴帮助蔡侯抗击楚人,维护夏的正义,抗击夷狄。二十三年秋七月鸡父之战,《春秋》曰:“吴败敦、胡、沈、蔡、陈、徐为师。”这是一种贬低吴和被征服国家的笔法。为什么不写“吴基敦、胡、沈、蔡、陈、徐志士与鸡父作战,敦敦、胡、沈、蔡、陈、徐志士皆败。”正因为如此,吴成了中国的主人。那么,为什么不写“邓、胡、沈、蔡、陈、徐志摩和吴的鸡父”呢?这是因为陈、蔡等国不尊王,不守礼,似乎是蛮夷,所以经书不让原本在夏的陈、蔡等国成为中国的主人。公羊家还直言“中国也是新蛮族”,完美体现了公羊家“春秋为新王”的观点。还有,周是在商灭后才建立的,宋是商的后代。因为宋总是执行的仪式,所以一直是的一员。这说明《一夏》不是站在政治立场上画的。
秦汉以后,义帝继续占领中原,义帝的“中国”日臻完善,中华民族日益强大,显示了中华文化的巨大生命力和兼容性。中华文化的强大体现在中华民族身上。虽然经常表现出“长期合作必然导致分裂”的情况,但分裂永远只是政权或军事割据的对立,而文化本身从来没有分裂过,这也是中国历史一直呈现“长期合作必然导致分裂”的大趋势的原因。中华文化的强大还体现在中华民族的外部:一旦世界其他文化与中华文化接触或碰撞,中华文化就能兼容并包,融进自己的一部分,从而同化外来文化,发展自己,永远不会被不同文化灭绝。可以说,如此强大的文化是从《春秋》“内外有别”的思想中诞生的。
所以夷夏之分,在我看来就是野蛮与文明之分。所以韩愈曾指出:“孔子著作《春秋》也说,诸侯用外礼,是外礼;如果你进入中国,你就在中国。”韩愈的说法也点出了“夷夏之辩”的实质。
第二章:对《春秋》的反思如果要追溯《春秋》的起源、内容以及对后世的影响,我觉得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本书当时的背景:
西汉,从公元前206年到公元8年,是中国第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帝国。在西汉近400年的历史中,通过实施汉高祖刘邦制定的“休养生息”政策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减少了人民的赋税,国力强盛,人民幸福。汉朝呈现出一派太平盛世的景象,史学界称之为“文景之治”。汉朝第七任皇帝刘彻继位后,利用法制推动诸侯分封,迫使诸侯的封地自行缩小。同时,他设立了一个秘书处来监督这个地方。加强军队和经济的集中;他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为儒学成为封建正统地位铺平了道路。汉武帝在崇尚儒学的同时,还通过法规和刑法来巩固政府的权威和真正皇权的地位。所以汉学家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以法为主,儒教为辅,儒教在法之外的体系。它向普罗大众宣扬儒教和道教以示政府的绥靖,同时把苛刻的幸福强加于政府以约束大臣们。
春秋判词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它是一种推理和判案的方式,主要运用孔子的思想(儒家思想)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和定罪。春秋判词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调查罪犯的动机来定案。如果犯罪人的动机是善意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的动机是恶意的,那么即使结果是无害的,他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会受到一如既往的处理。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学是中国最有影响的学派,长期被封建统治者视为正统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礼”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果违反了“礼”的规范,就会受到“刑”的惩罚。我个人认为儒家的弊端正是因为它过于注重维护宗法等级观念。儒家的“德治”主张道德熏陶和教育,“知荣辱而不奸”,真的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教育方式。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方法,是法律制裁的强制约束力永远达不到的。但是,“道德是非”的杆秤在每个人心中是不一样的。到底是哪个?对与错?什么是善?什么是邪恶?“父子相隐”就叫“好”?“盖以功德”是“是”吗?
综上所述,应该说西汉的繁荣为当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法治的不断完善。毕竟治国之道离不开“法”,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定是这个道理。汉初的法律条文大多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很多条文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董仲舒成功地复兴了被扼杀了一百多年的儒家文化,并将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各派思想整合为一个全新的思想体系,促使这一思想在封建时代后期官员审理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中发挥了指导作用。
“确信初心”和“先亲后藏”是《春秋判案》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中“确信初心”是最重要的内容。董仲舒曾说:“春秋听狱,必真其志。作恶的人不会成功,先作恶的人尤其有罪。直的人,就要用年轻来评判。”《太平预览》中有两个这样的案例,体现了“原罪化”的基本原则。案例一:儿子误伤父亲。“甲父乙与丙争言,丙用剑刺乙,甲与丙打斗,误伤乙。A呢?或者:打你爹,第一个被砍头。关于说法:我傻傻的以为父子是至亲,听说他们打架,都有心帮他们救,不是因为要批评父亲。《春秋》的意思是,一个人可以为父治病,吃药,以父为代价而死,君子初心,恕而不惩。a不是法,所谓殴打父,坐不正。”案例二:丈夫去世再婚。“甲福乙将船,海上起风了,船没淹死,人死了,不得下葬。4月,妈妈A和妈妈C就要结婚了。欲望理论是什么?或者说:贾府死了,没葬,所以没有结婚的法律。做私妻就是抛弃市场。讨论:我认为《春秋》的意思是说妻属齐,夫死无男,多娶有办法。女人不受暴政,顺从,已婚。一个被尊重的人所娶,没有通奸之心的,不是私妻。如果你知道该怎么做,你是无辜的,不应该坐下。”
“原初定罪”重视主观动机,这是相对于结果责任原则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儒家经典含义深奥,内容笼统,甚至前后矛盾”,《春秋》中的判决实际上是基于司法官员的判断。如果只是说“原罪”,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必须忠于目的”,可以以杀人为例,这和现代的分类有些类似: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冲动杀人等。我们先不强调杀人事实,而是判断杀人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