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砀山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砀山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管理和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章就业管理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在我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和评审情况选择最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不得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选号等方式干涉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文件保管、收取代理费的方式和标准、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代理费可由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人或中标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包含代理费。根据《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明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代理费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支付;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人和交易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明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连同中标和成交结果一并披露本项目的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时,应当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公开,未按照规定公开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机关受理下列采购项目时,应当提醒或者协助采购人进行需求调查:
(一)654.38+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方式标明。
代理机构应简化对证明材料的要求和对供应商资格的形式审查。对于参与非招标方式开展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和信用承诺,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纳税和社保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机关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被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内容区别对待或者歧视供应商的,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经办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在信息发布前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标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技术(服务)需求的编制是否科学,是否有缺陷,是否有倾向性;
(3)供应商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最高限价的设定是否合理;
(五)实质性要求、履行时间和方式、验收方式和标准是否合理;
(六)采购方式、评标方法和标准是否科学、规范、完整,评标因素的设置是否与相应的业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是否有细化和量化;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规范、完整,对论证的事项应当逐一说明。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心令第102号)在苏州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01)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2020〕50号)。
第十六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免交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不得拒绝质疑供应商在法定查询期限内发出的查询函,应当在收到查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回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控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评审、处理询问和查询、收取代理服务费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建设,鼓励专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掌握政府采购知识,积极推动从程序性代理向需求制定、标书编制、合同起草等专业化、全流程服务转变。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及时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移交采购人保管,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非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检查机制。对有违法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采取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非定向检查。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目录中信息的真实性;
(二)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三)采购文件、信息公告、评审组织、评审专家遴选、信用评价等。;
(四)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以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通知;
(五)受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
(6)解答供应商的疑问,配合财务部处理投诉;
(七)档案管理;
(八)其他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通过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处罚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签订代理协议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项目尚未开始实施,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及时终止;
(二)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能终止的及时终止,因客观原因不能终止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根据严重程度,分别扣2分、3分、6分和12分。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按照次数扣分。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扣2分。
(一)经办机构信息发生变更,且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
(二)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规范的;超越代理权限;
(三)发出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有误或者有遗漏的;
(四)采购文件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未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的。);
(五)供应商已按规定提交各种声明和承诺书,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六)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认真校对、核对评标数据,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原因,存在客观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汇总计算错误、重大差异评分异常偏高或异常偏低等评标错误的;
(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扣3分。
(一)不按法定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不完整或者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二)样品评审的组织和样品储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公告合同信息有误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蔡慧云平台备案的;
(六)变更中标(成交)结果未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
(七)采购文件的出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实施的;
(八)强行要求供应商以某种形式支付或者提交保证金,未给予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或者提交保证金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扣6分。
(一)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专家停止评标的;
(2)全职员工恶意诋毁或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指使供应商恶意投诉;
(三)采购文件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采购文件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高于备案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四)采购文件设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特定地区、特定行业或特定金额的履约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给予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指定特定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六)因装订、纸张、文件整理、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不必要的签字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八)通过检测样品或者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组织复评的;
(十)采购程序和采购文件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供应商举报、投诉,经调查该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十一)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十二)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询问或者质询;
(13)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询;
(十四)不依法送达有关询问或者质询文件的;
(十五)未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配合投诉处理的;
(十六)未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或者上报政府采购相关统计资料和相关报表的;
(十七)无故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形的,扣12分。
(一)提供虚假或者伪造的就业信息材料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四)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或者应当进行采购而擅自进行公开招标的;
(五)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和招待,接受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或者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评标专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相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八)隐匿、销毁、伪造或者编造应当保存的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的;
(九)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计分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扣分。
第三十二条评分时,财务部应向被评分机构发送评分通知(详见附件1)。机构对评分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评分通知的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将代理机构的选择作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参考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以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选择最佳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届满后,扣分累计点数少于12分的,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五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12分以上的,该机构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整改日期从财务部发出整改通知(详见附件2)之日起算,整改时限为3个月。
第三十六条派出机构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财政部门。整改方案的内容要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高实践水平。
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连续整改,第二次整改时间为6个月。
第三十八条整改期满后,经办机构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申请验收。财政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3)。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更多工程/服务/采购招标信息,提高中标率,可点击官网客服底部免费咨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