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出版专业(初等基础知识)考点安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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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版和出版工作
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范围的核心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为保证作者享有著作权并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保护,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3.尊重国际版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版权对象特征:1。原创2。内容的合法性3。作者身份、作品出版地等条件。
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1.书面作品2。口头作品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和杂技作品。
4.美术和建筑作品。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几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或事实的范畴)
3日历、通用数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独有或公共领域)
作者(原版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署名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承版权的主题:1。版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版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获得的权利,与他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与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版权保护期限: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除署名权)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出版单位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1。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尊重作者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2.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A.阐明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及的权利类型
B.对作品的使用及时支付报酬
版权使用许可:版权所有者允许他人临时有偿使用一项或多项产权。
版权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1。许可权利的类型。
2.许可权具有排他性吗?
3.许可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有多种形式,相应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可以有多种形式。
国家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以作为双方协商的参照体系。
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报酬:
(一)图书出版的付费方式
1.版税方法
每年年底与版权所有者结算。
版税=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量(印数和实际销量)×版次税率。
第一次发行份数不足1000份的,按1000份支付版税,但下次结算版税时不再支付已支付部分。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费率标准(供参考):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报酬加印刷数量。
出版后6个月内支付全部赔偿金。
基本稿酬:把应该付酬的书的字数折算成千字,再乘以每千字几元的稿酬标准。
实际文本中总字数不足1000字的部分按1000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自10-50元,编译自3-10元,翻译自20-80元,附评论(原创)。
印刷稿酬:以千份为单位,每千份按基本稿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科书累计印数超过65438+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65438+万册,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刷不足1000份的部分按1000份计。
印刷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法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规定。
3.一次性支付方式(参照基本报酬)
(二)在报纸、期刊上发表作品的报酬方式
只采取一次性付费,每千字付费不低于20元的标准。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的一半计算;超过500字不满1000字的按1000字计算。使用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品制作出版的付费方式
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创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费方式
参考相关作品的报酬标准。
(五)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发表的支付方式。
出版单位将向著作权人支付总报酬的60%。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具体行使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模式:1。将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临摹几部已发表的作品。
3.恰当地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和评论一部作品或解释一个问题。
4.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5.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
6.媒体刊登或广播在公开会议上发表的讲话。
7.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并在中国出版。
8.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要8种,12种)
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模式: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而编辑出版的教科书中已出版作品的汇编。
2 .报纸转载或发表的摘要和资料。
3.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
(主要有三种,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汇编、传播其作品。
二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五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2.不可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应负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