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如何操作?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由于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的存在,也可能导致0元收入增加65438元,多缴纳2000元甚至1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为了有效化解这种不合理的税负增加,可以利用税收盲区进行税收筹划。

例3-28?计算

南京某公司财务部王、李2018年2月分别获得年终奖36000元、36001元。两个人的月薪都是6000元。当年没有使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法。

要求:王、李的个人所得税由计算公司代扣代缴。

浅析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王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0/12 = 3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 = 1.080元;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1/12=30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1×10%-210 = 3390.1(元);李的年终奖收入比王增加了1元,但要多缴纳2310.1元的个人所得税(3390.1-1080)。这时候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盲区进行税收筹划,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假设年平均月收入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增加X元,增加的收入正好用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得出等式:

(3000×12+x)×10%-210 = 3000×12×3%+x,方程可解为:

X=2566.67。此时无效收入的税务盲区为:36000 ~ 38566.67 (36000+2566.67)。

假设年平均月收入1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增加Y元,增加的收入正好用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得出等式:

(12000×12+Y)×20%-1410 =(12000×12×10%-210)。

Y=16500。此时无效收入的税务盲区为:144000 ~ 160500(144000+16500)。

根据以上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各级年终奖盲区(如表3-27所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税收盲区发放年终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表3-27年终奖税收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