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7-39和川08-43的问题。

对第一个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登记的案件除外;(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 *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项错误,不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是对孔与李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这也是张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法院审理的是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定的合法性,而不是县政府为孔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所以B项是错误的,没有当选。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履行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法律法规适用不正确;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权限;5.滥用权力。(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处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如果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法院应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而不应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所以C项是错的,没有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个利害关系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提起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起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权上诉。”本案中,孔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其颁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办证引起与张某的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并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对孔与张某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土地归孔所有。张某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由他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可见,孔是合格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所以D项正确,当选。

第二个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本题中,某村不服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