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问题: 答:是的。因为在这份合同中,A公司和B公司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为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方,在得知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履约不易履行抗辩权后,中止了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不安履行的抗辩中,请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供充分的担保,但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他不能担保质量,只能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把钱还给甲公司),这就赋予了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