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国人民* *和汉语水平考试(汉语水平
考试通,简称HSK),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汉语水平的标准化考试。第三条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颁发证书。第四条汉语水平考试分为初级、中级汉语水平考试和高级汉语水平考试。考试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第五条《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级水平证书(A、B、C,最高水平的A——下同)、中级水平证书(A、B、C)和高级水平证书(A、B、C)。第六条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如下:
(1)作为进入国内某高等院校或申请研究生所需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一定水平或相应级别汉语课程免修的证明。
(三)作为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第七条汉语水平考试(HSK)每年定期在国内外举行。
国内考试设在指定的高等院校,每年6月和10月举行一次;国外考试委托当地高等院校或学术组织,每年6月或10月举行一次。第八条凡具有一定汉语基础,母语非汉语的,均可向考官报名参加汉语水平考试。
申请人需向考官支付考试费。
考生凭考官发放的《准考证》进入考场。
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者将受到考官的处罚,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第九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称全国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汉语水平考试,颁发汉语水平证书。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语言学院负责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考试。第十条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聘请多名专家教授组成汉语水平考试咨询委员会,负责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咨询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