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考试科目
药师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
1.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自2001起,正式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初级、中级技术资格采取考试评聘方式。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技术岗位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相应技术岗位的必要依据。
2初级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适用人员范围:在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专业及层次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学历(含学士学位和教师学位)。考试科目设置:初级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
3.如何取得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资格
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所有纳入国考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专业考试。
4.初级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卫生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5.获取方法
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等级实行滚动式管理,周期为两年,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四门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不同专业之间各科考试成绩不作为同一专业计算。参加过初级药师/药师/主管药师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其余科目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在有效期内单科考试合格,因工作变动在外地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合格分数线一般为每科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