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7个与招投标法律知识相关的案例题高分?
65438+2006年2月25日
一.概述
采购项目:XX省教学用计算机采购。
采购权限:XX学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XX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开标日期:1998年4月28日。
投标人数:3。
中标人数:2。
合同签订日期:未知。
合同签订方式:招标结束后,用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这是我国政府采购起步阶段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在地方还是全国都是比较早的。当时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下同)尚未出台, 且采购单位已意识到其对项目招标和委托招标的经验不足,适合刚刚起步的政府采购工作,达到了规范支出管理、节约资金的目的。 正是由于该项目采购起步较早,其规范性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存在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财政部职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款明确“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相应的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确定评标价格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严格来说,采购预算应该是招标的底价。如果采购预算与评标价偏差较大,说明采购预算在编制过程中缺乏对采购活动相关因素的全面准确的评估,预算编制方法有待改进。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方法还比较粗放,缺乏详细明确的标准。因此,采购预算通常高于评标价。目前,我国正在尝试改革明细预算,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当然,细化预算编制有一个过程。在我国预算评审制度建立之前,为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减少采购预算与评标的偏差,根据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实践的可行性,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询价。通过货比三家来确定购买物品的平均价格;第二,积累经验。向招标机构或购买过类似物品的用户了解实际采购价格;第三,请行业协会或专家论证。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复杂或新产品项目的预算。
案例中并未说明此次教学用电脑采购的资金来源,也未说明如何确定单项采购的预算。
三。采购程序
(1)投标委托
本项目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托,采购单位已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了委托投标函。
点评:采购单位委托具有一定招标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有利于利用他们的经验和优势,保证政府采购招标的效果。但委托书中没有明确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确定校准程序等关键内容。委托方和受托方法律关系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出现责权利不清等问题,应引起采购机关的重视。
(2)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邀请书、招标设备技术规格、投标人须知、投标格式和经济合同条款五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有比较详细的内容。
评论:
(1)招标文件的五个组成部分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文字清晰,采购目的明确,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合同条款。这些内容对招投标的规范化起到了保障作用。
(2)有些词不够准确,需要改进。例如,“投标邀请书”的第一部分应为“投标邀请书”;在一个文本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混合的,等等。
(3)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只有5天,时间太短,不利于充分竞争的形成。缺点至少有三:一是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方案考虑不周全,会给中标后的评标和签订合同留下很多隐患;其次,限制了一些相距较远、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直接影响采购效果;第三,容易引起地区保护的非议。此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虽然招标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尚未颁布,但国家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经贸委1996号令明确规定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4)投标文件、投标和开标地点的描述应当准确。在招标书里,地点是XX机电设备招标局,这是一个机构的名称,不是招标地点。所以XX招标局XXXX会议室要标注,看似不重要,但可以一举多得,一是让文件更准确,二是方便投标人,三是避免解释,提高工作效率。
(5)有些设备要求值得推敲。比如设备要求中有一条是“每15台电脑配备16倍速光驱”,但从“机器的位置和数量”来看,有些地方的机器数量是10或20台。投标人应提供多少台带光驱的机器?如果明确要求机器数量,为几台机器提供光驱,似乎更为严格。编制严谨的投标文件是避免投标失误、保证投标质量的重要环节。
(3)其他程序
因为原始资料里只有一个厂家的招标文件,两个厂家的中标通知书,一个厂家的中标通知书,没有其他信息。因此无法对招标方式、招标情况、开标仪式、评标结果、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进行评论。
第四,政府采购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管理和监督,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内部监督的表现之一是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与采购机关分开,管理机关不参与和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采购机关和供应商是平等的主体,管理机关是监督主体活动的“裁判”。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不是全程参与,而是抓住关键环节,以一定的方式掌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度。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和方式有:
1.委托采购机构
《招标程序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投标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2.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
3.开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开标会议。”
4.所有被拒绝的投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所有投标报价超过目标或者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者要求所有投标人重新投标,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5.中标者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6.投标情况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保存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款规定:“所有招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
《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合同的订立、变更、供应商违约、合同验收、支付以及合同履行后的监督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附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第九条规定:“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将下列文件提交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核。……"
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7条第(10)款规定:“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时,通常实行备案制,而国际上如世界银行一般采用审批制。我国实行备案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缺乏审批经验。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很可能实行审批制。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本次教学计算机招标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部门不参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虽然当时没有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但作为公共资金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对支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2.不完全信息
作为一个完整的案例,本次招标缺少很多资料,如采购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开标唱标记录、评标报告等。,从中我们看不到中标人是如何确定的,有没有违规。
3.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没有具体规定。
通常情况下,招标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财经》等全国性报纸上。
4.没有说明货物验收的方法。
该信息没有表明谁将接受货物。为保证货物质量和采购工作的公正性,验收应由第三方进行。
5.未指定分配模式。
数据中没有说明款项是由财务部门直接支付还是由采购单位支付。根据《暂行办法》和《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做法应该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根据采购机关提交的关于拨款申请的文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案例一:先行动再行动。
某化工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建新厂,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公司在所有批文都没批下来之前,就招标建设新厂房。该公司邀请该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在阅读招标文件后,6家单位决定参加投标。因此,潜在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仔细地进行了投标。投标当天,6名潜在投标人准时到达投标现场,却被化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由于项目未获批准,投标取消。新工厂的原址在市区附近。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这个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投标信誉评价标准充分重视招标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规定了在招标公告中,应当履行哪些审批程序,哪些程序已经过审批,由谁审批,何时审批,并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合格、项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批准等多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量身定制竞价
某大型国有煤矿招标建设职工宿舍,之前在该单位工作过的几家关系好的施工单位被选中投标,所以招标公告中公布了投标的条件之一:在该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那些已经确定的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都无法参与投标。
标准对策:
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要有针对性,即根据招标项目实施的需要制定;应当是必要的,即这些资质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所必需的。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的相对缺乏,参照评标程序的相关规定,要求招标人设置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确保资格审查过程的公平公正。
案例3:倾向出价
据知情人士透露,某国企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指定了一家关系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无法保证中标。所以某国企副总,也就是这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席,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个投标人的情况时,只是简单介绍了一下其他投标人,而在介绍默认中标人时,却说这个投标人和我们有过合作,在项目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是合适的,各方面都和我们配合的很好,在这方面招标人非常重视。请评委充分考虑。最终评标结果出来的时候,副院长重点强调的单位就是中标单位。
标准对策:
本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评标过程中,即如何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领导指示和少数人主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之一在于如何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招标可信度的评价标准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进行规范。一是评标主体的设立,试图通过设立过程中的充分随机性来保证评标主体的非利益性;二是评标机制健全。评标主体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是领导指示和少数意见主导评标结果的潜在原因之一。试想一下,法官的权利足够充分,法官的责任足够明确,法官在写作时总是有更多的顾忌。三是评标程序的合理设置。
案例4:隐藏公告
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公众利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由于某种原因,这个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控制招标结果,所以招标人使用了公告的链接:招标人只在当地一家不知名、发行量较小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结果只有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实力都比较弱。评标时,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让自己事先定好的A单位中标。
标准对策:
基于招标活动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条规定是对招标公告公开方式的评价,即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的公开要求,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依据。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其评级将直接限定为失信等级。
案例五:借鸡下蛋
林有自己的建筑企业,在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实力相对欠缺。沈是一家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板,在业内小有名气。林和沈是高中同学,关系密切。一次,某公司进行办公楼建设招标,公告中公布的招标人资质和公司业绩要求,林所在公司无法满足。于是林找到沈,让沈的公司投标。中标后,林某公司实施工程,林某公司向沈某公司支付“感谢费”。结果,沈的公司成了项目的中标者,但实际上是林的公司在承建项目。最终因为林某公司的施工能力,导致工程质量违法,工期延误。
标准对策:
本案反映了招投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公信力的评价标准就是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规范这些问题。标准要求在招投标中要完整全面的规定合同条款,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确保要履行的合同是招投标招的合同!
案例6:拒绝投标
某企业对其厂房进行扩建投标,但只希望几家关系好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因此该企业在资格预审中对所有注册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不公开,采用评分法,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终企业只让几家和自己关系好的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标准对策:
量身定做的投标规则,在资格审查中最为明显。为解决这一问题,标准规定资质条件的设置要有针对性,即应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要制定;应该是必须的,就是这些资质应该是投标必须的。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的,由于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因此招标人必须公告理由。
案例七:请人陪标。
一家房地产公司投标一个房屋建筑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终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工程交给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为了减少竞争,邀请了几家私交不错的施工单位投标,并提前向这些单位透露了中标意向,暗示这些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马虎。后来投标的时候,邀请了几家单位和一家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几家受邀单位的投标人没有精心制作,报价相对较高。最后,评委推荐了一家建筑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一家建筑公司如期承包了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就是俗称的“竞价”,其运作的成功最终是因为所有参与竞争的人都来竞价。如果说本案中看到招标公告后参与竞争的不仅限于这些投标单位,那么结果就不是这些投标人员所能控制的了。因此,招标可信度的评价标准是这样理解这个问题的: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一个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竞争对手本质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这种不确定状态恰恰是招标的天敌。
案例8:张观·戴笠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它的公司在这个城市从事过这类项目,和这个城市合作得很愉快。所以市里还是希望公司中标。但评标结果,其公司排名第三。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公布业主的评标方法,业主改变了评标方法,重新组织评标评委再次进行评标,最终使其公司中标。
标准对策:
评标标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投标可信度标准充分重视评标标准。准则首先要求评标标准应详细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及其评价方法(如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如果是量化的评价因素,其得分和权重等。),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完整披露,一致性评价期间不得更改评标标准。
案例九:串通中标
一所学校为学生宿舍招标。因为学校和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所以还是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了默契。在投标时,学校要求建筑公司尽量压低投标价格,以保证中标。签合同的时候,工程造价又被抬高了。果然,开标的时候,公司的报价是最低价。经过评委审议,最终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公司。学校给公司发了录取通知书。签订合同前,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65,438+00%。结果改进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造价,并与投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标准对策:
投标信誉的评价标准要求在投标中要完整全面地规定合同条款,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确保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邀请的合同!
案例10:阴阳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投标选择建筑公司进行其施工,本市所有招投标都要求进入市交易中心。为了应付市主管部门的检查,房地产公司按照市招标办的程序和要求,发布了招标公告,发售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与房地产公司秘密谈判。在利益的驱使下,房地产公司重新起草并签订了新的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提高了价格。房地产公司知道这种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同的合同肯定是得不到主管部门批准的,于是招标人为了应付检查,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双方约定以私下签订的合同为准。
标准对策:
根据招标可信度的评价标准,招标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其含义自然包括在合同履行阶段招标所确定的合同的真实履行。所有招标程序的目的都是为招标项目选择一个最优合同。因此,标准一方面要求在招标规则的制定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全面的设定,另一方面要求对合同变更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根据标准一致性审查的要求,这些招标规则应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全面执行,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