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治安联防队规范化管理,根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治安联防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组织。

乡镇治安联防队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级公安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使用和业务指导。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指使、动员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秩序以外的工作。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和经济状况,确定治安联防队的设置和人数。没有必要设置的,可以不设置。确需设置的,至少3人,辖区面积较大的人口最多不超过10。第四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

(二)法制观念强,热爱治安联防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第五条治安联防队员由村(居)委会推荐,当地公安派出所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第六条治安联防队的职责是:在警务人员的组织领导下,防范和制止巡逻执勤、堵塞、守候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治安联防队没有侦查权、审判权和处罚权,不限制人身自由,不设队指挥部,队长由公安干警兼任。第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对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政策、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八条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制度;

(二)登记和检验制度;

(三)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

(4)工作报告制度;

(5)奖惩制度。第九条治安联防队员在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服从指挥,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二)文明执勤,不准殴打、骂人和体罚;

(三)佩戴统一执勤标志,不穿警服,不使用警械。

(4)尊重群众,保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治安联防队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当地财政中适当拨款并按照自愿、有益、适度、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资金解决。

公安部门和治安联防队不得自行筹集治安联防队经费。第十一条治安联防队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支出范围包括:

(一)治安联防队员的生活补贴;

(二)治安联防队员的人身保险费;

(三)培训和值班费用。第十二条治安联防队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治安联防队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规定向财务部门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队及其成员,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治安联防队员每半年考核一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不合格者,由当地派出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后予以辞退。第十五条指使或者动员治安联防队员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挪用治安联防队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市治安联防队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997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