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夫妻共有财产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将其自有房产出租给丙方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来因生意亏损,甲方向丁方借款,并将房产抵押给丁方作为担保。甲方与丁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约定:“如甲方到期未偿还欠款,丁方将自动拥有该房产。”b知道这件事,但什么也没说。所以:

(1)甲方与丙方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甲方与丁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3)如甲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方、丁方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该怎么做?

(4)事后,乙方能否以其不同意主张解除甲方与丁方的抵押合同?

回答:(1)租赁合同有效。甲、丙方已达成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故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以租赁物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后续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也已登记。另外,房产虽为夫妻共有,但乙方不反对,视为同意。

(3)应认为C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售房地产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行使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而不改变承租人的使用人,便于承租人更有效合理地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债权人可以用其行使的金钱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影响自己的利益。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承租人的所有权会发生变化,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双方所有。甲方虽未经乙方同意抵押该房屋,但乙方在了解情况后未提出异议,丁方善意取得抵押并已付款,故应认定甲方与丁方的抵押合同有效,乙方不能解除甲方与丁方的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