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题型例题及答案
1、A 2、D 3、BC 4、AD
第二,填空
1,显示正义2,组织,委托行政机关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和制度。
2.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四、简答题
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自主权的案件。4、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拒绝答复的情况。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驳回或不予答复的。6、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主张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动词 (verb的缩写)论文问题
答:与民事诉讼法一样,行政诉讼法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外,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证据、期限、送达、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都可以适用。但调整的对象不同,所以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的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此,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性质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是关于行政权利和义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诉讼;民事诉讼中的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诉讼。(3)诉讼条件不同。行政争议发生后,有些争议必须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随之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5)调解的范围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除外。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作出改变或让步。在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