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成绩异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公布2010高考成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
港澳考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省地区的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台北提出书面成绩转移申请。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成绩核定的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已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测试但无测试结果的试卷。
考试成绩已经核实并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查分。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逾期未报考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