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2012师第三卷的一个不定项。
无权处分中的“权利”是指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取得的权利,应当注意区分权利人和实际利益所有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并且这种记载具有公信性,也就是说,享有股权的是登记在册的股东,而不是匿名的实际出资人。就本案而言,李三是股东,而李毅只是投资权益的实际所有人。即使李毅想转让自己的投资,也必须由李三以他的名义完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自己的股份,因此李三的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无瑕疵的处分权。因此,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