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今年的全国两会,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新中国成立后,民法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我国于1954、1962、1979、2001四次启动了民事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始于1954,草案完成于1956和65438+2月,共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务和继承,主要参照苏联民法典1922。另一次始于1962,草案完成于1964,共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转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部民法典的起草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改革开放后,开始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三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民法(草案)第四稿完成,共8章43条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国人民法》和《国家法(草案)》,2002年审议了一次。经过讨论,决定继续采取单独制定法律的办法。2003年以来,先后制定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这部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法》于2065438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首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2019,12,《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组成,共84章,1260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蓄势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