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18
法律主观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自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具体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未经授权的变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