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析——试卷二J
91.4名同学在课堂上讨论* * *罪时提出了以下意见,正确选项是:
A.A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B.B: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轻于主犯,故不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
C.C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构成犯罪共犯。
D.d:起初是某犯罪集团胁迫其参与犯罪,但其开始实施后,变得非常积极,成为主犯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对“集团”本身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而不是惩罚“全体成员”犯下的所有罪行。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处罚比主犯轻,但也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是错误的,他没有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须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主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主犯外,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罪中必须存在主犯。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处罚首要分子(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他参与者不定罪处罚,所以* * *罪不成立,没有主犯和从犯之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他当选了。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丁起初虽受犯罪集团胁迫参与犯罪,但后来成为主犯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d的陈述是正确的,他当选了。这个问题的正确选项是CD。
92.2007年6月,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A某挪用单位救灾资金654.38+0万元为自己购买股份。之后股价暴跌,甲方无力还钱。2008年6月5438+10月,甲方挪用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方销毁账目,使得挪用的70万元办公经费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甲方一直没有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A的行为特征,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甲方挪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方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不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甲方挪用公款,贪污,应该受到处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A挪用救灾资金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特定款物用于“其他公共用途”,而在本题中,A挪用特定款物归“私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只要求挪用,主观上是打算将来归还的。本题中,甲挪用70万元办公经费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后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致使挪用的50万元办公经费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体现。对于这50万,A的主观故意从挪用变成了侵占。因此,对于这50万,A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剩余的20万,A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B是错的,C和D是对的。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
a拿着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这时被精神病人C持刀袭击。C把A追到了绝路,A被迫和C打了起来,把C打成重伤。之后,A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采取暴力手段,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其失去反抗能力。这时,A的朋友B开车经过这里,下车和A一起拿了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跑了。丁因伤势过重死亡。请回答问题93-94。
93.关于A重伤精神病人C的行为,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正当防卫。
B.a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违法性”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违法性”,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A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因为A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合法利益。
D.甲方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方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方的不法行为,甲方不得再次对丙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答:答
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是对不法侵害的制裁,而是保护利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手段。所以不能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就像制裁犯罪和不法行为一样。因此,对于未达到责任年龄且无责任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94.关于乙方在甲方处拿走丁方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方和甲方都犯了抢劫罪。
B.甲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方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两者均构成抢劫罪的* * *共犯,即抢劫罪的* * *共犯。
C b .对丁的重伤和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D.乙方对丁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对丁的重伤负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继承型犯罪共犯是指先行行为人实施了部分行为后,后一行为人参与或者提供帮助具有犯罪共犯的意义。此时,后行为人参与后的行为构成与前行为人相同的犯罪,但前行为人参与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比如A想抢劫,暴力袭击A,B在克制住A的反抗后,到达现场,知道A在抢劫A的财物。B和A一起拿走了A的财产。本案中,甲、乙仍犯抢劫罪。又如,C意图抢劫B的财物,并对其进行暴力攻击,致使B重伤,此时丁到达现场,知道C要抢劫B的财物。丁和丙一起抢劫乙的财物。丁虽与丙犯抢劫罪,但丁对乙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只有丙对乙重伤负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正确答案是AC。
(2)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主犯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主犯朱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从犯李,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问题95-97。
95.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处决的罪犯是:
A.王(姓氏)
B.朱(姓氏)
C.里
D.周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的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罪或者免刑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故本题中王有期徒刑15、朱有期徒刑10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周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6.对周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单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因此,最终对周的处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b。
97.需要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判决的罪犯有:
A.王(姓氏)
周。
C.里
D.朱(姓氏)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的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罪或者免刑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结果王的没收财产的刑罚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朱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D。
98.一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孙谋因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被撤职并记大过。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孙应该被开除。
B.孙应同时降级。
C.对孙的处罚期限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的处分后,恢复其原职。
答案:AB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疏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资金物资管理,造成贪污、挪用、损毁或者损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有资产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结果,孙的行为被考#大&给予了撤职处分;收集并记录处罚是正确的。《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同时需要受处分的,应当分别决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不同的,从重处罚;同一种类应当给予一个以上处罚的,应当执行处罚,超过一个处罚期限且少于多个处罚期限之和的,决定处罚期限。因此a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的,依照规定给予降级处分。于是,B是正确的,当选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住大错,十八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于是,C错了,没当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工资等级、级别和职务的晋升。但是,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视为恢复原职级或者职务。结果D错了,没当选。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
99.张租了农贸市场的一个门面搞经营。因赵提出门面归其所有并引发争议,工商局暂扣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导致张某停业2个月。张向工商局交回营业执照后,提出了赔偿要求。下列情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A.门面租赁费
B.无法出售的过期食品造成的损失
C.张无力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赔偿故A、D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支出,应予补偿;B和C都是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D。
100.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流动资金,C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一块国有土地作为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C公司未能按约定赎回,于是某典当行与D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D公司..经D公司申请,市国土局代理处于2006年4月17日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C公司没有参与变更土地登记的过程。2008年3月3日,A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得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到D公司名下..甲公司不服土地变更登记,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丙公司不服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c . c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判对象。
d对于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取证。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C公司直到2008年3月3日,A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时,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这个时间是A公司了解的时间,不一定是C公司了解的时间。即使推定为C公司知道的时间,标题中也没有注明是否知道起诉权或起诉期限。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因此,C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关于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取证,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