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

案例1某工程合同约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关键线路的工程延误了93天,原因如下。

(1)2007年5月,10-5.19,因设计变更,工程暂停10天。

(2)2007年5月25日15-5.25,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责令停工11天。

(3)2007年5月20日-7月20日,承包人因设备故障停工61天。

(4)2007年7月15-2007年7月25日,因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索赔工期延长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延长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监理工程师该怎么办?

回答

10天等待因设计变更而关闭图纸。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共计32天。

以上32天在工期上可以顺延,在合同中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承包人(乙方)因自身设备故障导致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没有理由顺延工期。

根据合同,竣工日期为2007.10.30,承包商只能将竣工日期推迟32天。否则属于违约,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执行。

案例2

2002年1月8日,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中作出约定:“认购人在签署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并将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持认购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售楼中心与售楼方签订合同。认购人在认购期内未能与出卖人就该房产的认购签订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另行办理认购人的购物业务,认购人已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在...之后

徐在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提出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遭到开发商拒绝。本案中,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是否事先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认定无效后,定金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有效。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是在主合同之前成立的。徐已按认购书的约定支付了定金,故认购书的效力自其支付定金时即已存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的过程中,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定金6万元。

案例回顾

商品房预售前签订的认购或购房订单有两种:一种是预约合同,即约定日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认购书或购房订单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认购书或购房订单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购买订单中约定了认购或定金,但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未能签订,要求返还定金两次或不返还定金的,认购或定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定金或者认购费应当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当事人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办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与某房地产公司因某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作为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黄的诉讼开发商无法处理土地证纠纷案。

原告:黄。

被告:某开发商。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25日,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总价493252元。2003年3月26日、2003年6月23日,黄某分两次付清全部房款。由于房子在一楼,开发商将房前绿地进行了围挡,单独卖给黄,总价57984元。黄在得知“小花园”无法办理土地证后,要求开发商退还款项及利息2783元,遭到开发商拒绝,黄遂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购买“小花园”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驳回起诉。

案例回顾

开发商认为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拒绝退款及一、二审判决错误,原因如下:

1.“小花园”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处分,买卖“小花园”的协议无效。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部位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开发商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不再享有小区内的任何权利。如果开发商仍然保留部分房屋自用,或者部分尾房未出售,只能作为业主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小花园”其实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二是“小花园”所占土地的成本已经包含在房屋单价中,开发商不能再次出售。

根据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字(2002)077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公共用地,“小花园”的土地成本已包含在开发商房屋单价中。换句话说,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实际上已经收回了“小花园”的成本,现在又将“小花园”单独出售给业主,相当于收取了业主的双倍款项,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三、“小花园”用地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合同无效。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只有通过变更登记,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生效。因“小花园”用地规划为小区绿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导致黄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买卖行为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