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英文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TA。
第二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成立本会。是以本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商业企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为主体,具有跨部门、跨所有制性质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要求,发挥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为促进医药商品流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和保健的需求,促进医药商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同时,协会将接受上海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交易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流通领域主要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对行业内违规会员企业提出处置建议。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统计和发布。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标准,对医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当好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参谋。
5.为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医药商品价格申报和初审工作,规范行业价格管理。
7.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8.开展行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技能培训和考前培训,制定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
9、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和行业评比先进工作。建立行业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服务档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塑造敬业奉献、诚实守信的上海医药商业行业新形象。
10,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促进医药商业经济发展。
11.吸收新成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制定标准(含规章制度)、收集整理信息、出版期刊、网站宣传、举办展览、教育培训、开展对外合作和公益业务。
第八条协会的活动原则如下:
1.协会按照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2.我们的活动将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协会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在开展活动时,该协会遵循民主和独立组织的原则。
第三章成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业务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业务的必须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2.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执行《上海医药商业公约》,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3.自愿加入协会。
第11条成员资格: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必须办理入会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批后,接纳为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12条成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我们服务的优先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方针和法规;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关心协会工作,支持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积极向协会提供企业相关信息。
4.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5.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6.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会议:
1.退出俱乐部时,应提交书面信函,交回会员卡;
2.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撤销其会员资格,并相应解除其在协会的职务。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单位破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4.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的组成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随时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经理事会通过,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市协会管理局批准。
会员代表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董事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奇数);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协会的任务和重大问题;
6、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4.审议协会的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
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的任免;
6、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7.审批常务理事会推荐的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听取和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11,决定移除成员;
12、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其他董事必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授权理事会补选,理事补选情况应向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三分之一的董事建议必须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董事可以选举召集人。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行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章程第二十一条第2、6、7、8、11款),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 ~ 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执行主任的增补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补选,但补选的执行主任应向下一届理事会报告。补选的执行董事应在董事中产生。本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执行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半数以上(含半数)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在会长领导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策,研究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提案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组织推动协会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的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等。);
4.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5.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处理行业内的专业问题,并接受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会员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收入;
4.各种有偿服务;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遵守上海市民政局财务制度。
2、资金收入应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该协会配备了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手续。
4.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5.协会变更前,应当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撤销后的财产处理
第40条(终止之同意)本会因故终止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之同意。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处理人、财、物的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并书面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市协会管理局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协会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09年6月6日+10月6日+5月6日经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章程》自市协会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